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5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匾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11〕64号 |
《淅川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匾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淅川县城规划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规范户外匾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淅川县城区建设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淅川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淅川县城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户外广告匾牌是指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①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道路、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以下简称广告位)等载体,设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标志牌、实物模型、门店牌匾(招牌)等形式的户外广告;②利用条幅、彩虹门、气球、飞艇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③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广告位等载体,设置的彩旗、标语、等户外广告;④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制定户外广告匾牌的设置规划应符合淅川县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城市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
第四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城管执法、规划、工商、交通和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订广告规划设置方案,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户外广告按边长长短或面积大小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大型是指:任何一边大于(含)4米或单面积大于(含)10平方米户外广告;中型是指:任何一边大于(含)2米或单面积大于(含)2.5平方米户外广告;小型是指:任何一边小于2米或单面积小于2.5平方米户外广告。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实行申请、登记、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第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合格并提出批复意见后,持身份证、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工商局意见书、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座位(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使用协议及媒体所有人产权证明、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经实地勘测符合设置要求的,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应先规划后设置,具体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联合对其选址、布局、规模及形式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大型户外广告牌匾五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其它小型户外广告牌匾、婚庆促销等活动三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
第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公共空间有偿使用,采取市场化运作,经竞争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权后方可设置;不需市场化运作的,经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占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户外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征得广告权属单位或个人的同意。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与城区规划功能相适应,布局合理,造型样式、画面色调整洁美观,与街景环境协调,并体现民族特色,有灯光设施;鼓励使用铜质、铝质等新型材料,采用霓虹灯照明或者加装新型亮化设施;二)户外广告牌匾内容应做到健康、真实,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须符合国家规定,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无违法、欺骗性词语;三)未经批准禁止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喷涂、张贴、悬挂宣传品;四)严禁工商企业和门店在门窗玻璃及店外墙体张贴经营性广告。
第十条 沿街单位或个人改变原有建筑结构和装饰风格、式样的,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持立面效果图、相关批准文件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审批要求和时限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并自核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工作,逾期未予发布户外广告牌匾的或户外广告牌匾画面空置超过二十日的,视为自动放弃;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发布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内容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广告内容的,由广告发布者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凡沿重要街道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同时设计户外广告项目的,在报送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广告保留期限根据广告类型和内容确定。一般张贴广告橱窗每期一周;广告路牌、宣传牌、标语牌、利用机动车设置、绘制广告,每期半年或一年;喷绘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档次高的广告每期两年。需延期的,必须在保留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维护,经常检查,保持整洁、美观和安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的,应立即修饰;对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否则,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宣传政策、法律和科学教育所制作的布告、通告、公告、通知等张贴品以及个人社会性广告(含寻人、寻物、换房、招工),均须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根据淅政办[2010]144号文件精神,严禁在城区街道悬挂商业性和部门性宣传过街横幅,县委政府有重大活动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的地点、时间到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统一悬挂、统一取消,否则视为违章悬挂,并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期满后,设置权自动终止,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未到期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知设施申请人或产权人限期拆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促销等活动,需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彩旗、彩虹门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占道手续,按批准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设置。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确保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坍塌、坠落、倒挂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对其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未经批准门前摆放经营广告牌的;二)未及时对户外广告牌匾维修、养护、修饰的;三)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四)设置期满未拆除的;五)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六)改变原有建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的;七)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的;八)侵占、遮挡绿地,影响绿化设施功能的;九)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其它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的;十)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的;十一)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及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张贴、散发、粉刷、悬挂、喷涂宣传广告的各类违规行为,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或到期不申请补办延期手续、变更手续的,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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