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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56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全县建筑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和安全行为,强化建设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建筑工程项目与日俱增,但同时也使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形势变得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建筑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直接影响建工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事关广大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对此,各级各部门必须从讲政治、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强化责任,采取得务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狠抓落实,创造良好的建设工程生产秩序。
  二、依规报建,按章施工,健全机制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范围
  凡淅川县域内的公共建设工程及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规模在三层、层面积300m2、造价30万元以上的民用及厂矿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无论是政府机关、个人还是学校、企业、医院、旅游景点等单位新建、翻建、补建、续建的项目都必须纳入建工安全管理范围。
  (二)建筑工程项目报建和监管程序
  1、建设单位立项;
  2、到建设部门报建;
  3、勘察设计部门勘测设计图纸、审查图纸;
  4、招投标;
  5、施工单位到安监部门办理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6、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7、办理质量监督和监理手续;
  8、办理施工许可证;
  9、进入全程安全监控并按安全达标要求全程施工;
  10、竣工验收并备案。
  (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机制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服务各乡镇、街道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地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等工作。
  3、招投标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并依规按章取得施工许可。
  4、实行属地安全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县工业园区、县产业集聚区凡达到层高三层、面积300㎡、造价30万元以上民用及工厂企业建设项目和公共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负责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违反施工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报县住建局依法予以追究;公用建设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向住建局报批有关手续;民用建设项目由乡镇(街道)村镇发展中心把关审批有关手续;企业建设项目由县工信局牵头督促企业依法向住建局报批有关手续,并负责厂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公共和民用及厂矿企业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地域封锁管理或拒绝办理报建相关手续。
  5、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违反施工安全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安全法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治安案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实行地域管理的乡镇(街道)村镇发展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乡镇(街道)域内的公共建设项目和民用三层、面积300m2、造价30万元以上房屋建设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因失职失责造成建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⑶实行行业管理的工信局对工厂企业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失职失责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⑷实行地域管理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对在其内的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失职失责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⑸实行垂直或双重管理的单位,对本系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失职失责造成建工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⑹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明确责任,全面督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无事故
  安全生产无小事。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信局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并配备一名副职主抓建工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信局、教体局、住建局每半年应对本管辖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检查情况于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分两次向县安委会上报。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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