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版

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77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1〕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省市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县行政机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统一安排,我县行政强制规定集中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10月31日以前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即发文机关)负责清理。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具体步骤是:
  1、组织动员(11月28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明确清理工作任务,制订清理工作方案,落实清理工作人员,组织学习行政强制法和清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清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审查公布(11月28日至12月5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直各部门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完成废止、修改等程序。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3、总结报告(12月5日至12月10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县直各部门应当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要于12月10日前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的全县清理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后于12月13日前上报市政府。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执法单位),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按照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是:
  1、执法单位自行清理(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5日)。各执法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认真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见附件2),经召开负责人会议认真研究,准确认定,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参与确认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非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的,委托、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的,以及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都要自行纠正。
  2、政府法制机构审核(2011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各执法单位的《实施行政强制依据》对照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政府的清理情况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后的情况汇总后报南阳市政府法制办。
  3、政府审定公布。县政府法制办将审核合法的各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进行汇总后经县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要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要切实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场所、经费和条件,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各地各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附件:
  1、各乡镇及县直机关中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2、《实施行政强制依据样式》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各乡镇及县直机关中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1、13个乡镇政府、街道办
  2、县直单位:(46个)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农业局、国税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卫生局、药监局、计生委、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广电局、统计局、旅游局、粮食局、安全生产监督局、人防办、林业局、盐业局、畜牧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气象局、农机局、档案局、保密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水产局、丹江湿地保护处、物价办
  附件2、
  ××局)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一、行政强制措施物,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省政府法制办协调处对相关问题的说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中的“冻结存款、汇款”,适用于证券监管、海关或者税务等部门。审计、工商行政、银行业监督等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令驶向指定地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的“限制用水量”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中“划拨存款、汇款”,适用于海关、税务等少数执法部门;代履行,例如《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