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8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1〕127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淅川县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
一、工作目标
1、2011年12月31日前,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县级医疗机构、城区医保刷卡药店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2、2012年6月30日前,全县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经营、使用的药品,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3、2012年底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级卫生所(室)使用的药品,全部实行电子监管。
二、责任分工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直属药品经营企业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配合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医保刷卡药品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软件开发、技术指导,监督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对不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医疗机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不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药店要暂停医保刷卡业务,待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后再恢复医保刷卡业务;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对不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直属药品经营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限期实施、直至撤换企业负责人的必要措施,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顺利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督导、技术指导力度,对不按期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或不按规定录入、上传药品购进信息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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