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83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1〕130号 |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现将《淅川县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淅川县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
为认真落实国家惠民政策,切实加强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2011年9月起,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以“一卡(折)通”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财办〔2011〕58号)和《河南省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豫财办〔2011〕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国家惠民补贴政策,切实加强各类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实现资金的集中统一发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权责不变,分工协作。对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遵循补贴政策不变、资金分配权限不变、部门职责不变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分工协作责任制。
2、规范透明,方便高效。结合实际制定“一卡(折)通”操作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规范快捷的发放机制和严明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做到公开公正、环节减少、手续简化。
3、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将各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集中整合,直接拨付到“一卡(折)通”个人账户上,实行“一人一卡(折)一号”,一卡(折)发放。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卡(折)通”制度,实行“一人一卡(折)一号”。
“一卡(折)通”是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惠民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拨入代理金融机构的内部结算账户、由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存折账户的兑付方式。
“一人一卡(折)一号”是为便于统一管理,经财政及有关部门审定后,给每个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民群众设定一个编码,由代理金融机构为其开办一个储蓄卡(或存折),实行“一人一卡(折)一号”。
推行“一卡(折)通”改革, 需要对以往办理的各种财政补贴专用卡(折)重新梳理,指定一个作为“一卡(折)通”专用卡(折),其他的卡(折)转变为普通的储蓄用卡(折),本人可自行选择留用或销户。需要发放新卡(折)的补贴对象,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以户为单位发放惠民补贴资金的,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直接打入户主的存折账户。
对于通过减免方式享受到的补贴,这类补贴资金不是直接支付给人民群众,而是支付给相关机构(或公司)。这类机构作为领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对象,不需要办理“一卡(折)通”专用卡(折),直接使用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即可。
(二)纳入“一卡(折)通”的资金范围。
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支付(或通过减免方式给予补助)给人民群众用于发展经济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各类补贴(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的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粮食直补资金、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性支出用于林农个人部分、地方公益林省级补助资金补偿性支出用于林农个人部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退耕还林现金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资金、农村扶贫到户资金、抚恤(优抚)补助资金、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补助资金、救灾救济资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高中学生助学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交通运输行业燃油补助资金、林业行业燃油补助资金、渔业行业燃油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等,共31大类,43小项。其他补贴项目和新增补贴项目也将逐步纳入“一卡(折)通”管理。
(三)财政惠民补贴资金运行模式
以“一卡(折)通”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运行模式为:
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①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惠民补贴政策的要求,将补贴指标统一下达到乡镇; ②乡镇财政、农经、民政、社保、计生、林业、水利、教育、扶贫等有关站(所)对乡镇补贴对象的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③ 县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名单、金额,将各类惠民补贴资金通过国库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设立的惠民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代发金融机构开设的内部结算账户,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管理;④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财政提供的补贴发放分户清册,将补贴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打入“一卡(折)通”账户。
2、对城镇居民的直接补贴。
①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惠民补贴政策的要求,将补贴指标统一下达到街道办事处; ②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补贴对象的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并将汇总数据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③县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核名单、金额,将各类惠民补贴资金通过国库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政策设立的惠民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代发金融机构开设的内部结算账户,对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管理;④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财政提供的补贴发放分户清册,将补贴资金在3个工作日内打入“一卡(折)通”账户。
3、通过减免形式实现的补贴。
对于通过减免形式实现的财政补贴(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相关单位(如培训机构)提供补贴清单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可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使用单位的银行账户。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22日--11月27日)
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惠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一卡(折)通”改革工作。同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布《告城镇居民和农民朋友的公开信》,宣传改革的意义、目的和内容,具体明确补贴资金的标准及政策依据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
(二)组织实施阶段(11月28日--12月20日)
1、部署软件系统。软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发的《河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一卡通信息系统》,县财政部门做好软件的安装部署工作。各乡镇(办)要抓紧完善硬件设施,实现县乡联网,构建财政惠民补贴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工作保障。
2、开展业务培训。县财政局负责对乡镇(办)财政所具体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软件操作培训,熟悉信息采集、分户清册编录和数据资料传递程序等相关业务知识和工作要求。
3、采集整理信息。乡镇(办)人民政府要组织负责补贴项目管理的相关站所,根据职责分工,采集补贴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一卡(折)通”卡(折号)等相关基础信息,进行清理审核,整理成册,并张榜公示,经群众签字认可后,建立信息数据库。12月10日前“一卡(折)通”存折必须认定发放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21日--12月31日)
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办)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逐项验收,对改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推行财政惠民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各乡镇(办)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做好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改革的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惠民补贴资金进行整合,确保惠民补贴资金按时发放。乡镇(办)财政所负责发放受益群众的“一卡(折)通”(存折),不得委托别人代领代发。对居偏远山区、行动不方便的农户,乡镇(办)财政所人员要服务上门,直接将“一卡(折)通”(存折)送达农户。对举家外出务工的农户,由乡镇(办)财政所妥善保管“一卡(折)通”(存折)。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按有关金融法规办理。
补贴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定相关惠民补贴资金的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的确定和变更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发放和监督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职能站(所)、村委会对群众基础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审核;落实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改革中各站(所)间的衔接工作;抓好财政惠民补贴资金服务窗口建设,建立办事大厅,集中办公,做到制度上墙、政策公开、责任到人、热情服务,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代理金融机构负责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折)通”储蓄卡(存折)的办理;告知群众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卡(存折)的方法,存、取款要求和免费查询的方式方法。
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严格遵守“六到户”、“六不准”的工作纪律,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不准擅自改动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扣农户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给予坚决纠正。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将惠民补贴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定期对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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