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8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11〕13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淅川县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任务。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淅川县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
为认真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根据国家、省、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关于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安排,结合我县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目标,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为基础,在正确处理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关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进一步稳定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夯实淅川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基础。
二、主要任务
对淅川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地块进行核查和确认,保证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的质量,保障淅川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000公顷。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三、划定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四)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第二次土地大调查相关成果
(八)《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九)《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十)《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1〕10号)
(十一)有关技术规程
四、基本要求
(一)各乡镇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并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地块,确保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5.4万公顷。
(二)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地区内,不能留有基本农田;(三)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的总体要求,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四)新调入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是耕地。
五、调整划定对象
(一)可以划定及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对象、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优质耕地;、已列入改造计划但未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中低产田;、未列入基本农田的蔬菜基地以及农业科教试验田;、近几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中的优质耕地
(二)需要退出及不得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的耕地对象、质量较差且难以通过工程技术手段提高质量、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态建设及重点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且不宜耕作的基本农田。
六、工作步骤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共分5个阶段,要在3个月内完成:
(一)准备工作阶段
1、准备组织。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主管)领导和国土、农业、环保、水利及其他有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整基本农田的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和解决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中的问题,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布局方案。
2、制定方案和计划
划定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划定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与要求,划定前后成效分析和布局分析,后期管护保障措施。
工作计划制定: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使用,人员组成与工作统一安排。
技术方案制定:包括基本农田调整划定的办法及内容,技术路线,成果要求。
3、收集资料。主要收集:2004年基本农田大调查成果资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及有关数据、其他资料。
(二)调整规划阶段
1、核查。在2004年基本农田大调查基础上,依据近几年来基本农田被占用情况,对原划定的基本农田进行核对、检查,凡已改变、占用或毁坏的,要在原基本农田保护图上做出标注。
2、明确保护目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行划定。对于确实无法完成既定目标的部分乡镇,在全县统筹考虑及乡镇落实情况分析的基础上,调整指标,最终确保各乡镇指标逐村落实,从而确保全县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
3、调整划定。各地要根据规划确定的保护指标,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和图上,并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
(1)严格基本农田调入和调出。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家的相关规定,以2004年基本农田大调查确定的基本农田为基础,把优质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对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其土地现状应为耕地;对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先划为基本农田。对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对现在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对于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耕地和上轮基本农田划定时错划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2)做好建设用地预留。在达到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切实保护优质耕地的前提下,对城镇发展用地、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等用地进行适当的预留,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其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内不再布置基本农田。对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布局定位或选线走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布局范围。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时我县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后备基本农田(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用于补划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等)。对于农村新型社区、中心村镇,其周边可考虑布置一定的一般耕地,保障其一定的发展空间。
4、调整划定后的检验要求
(1)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5、调整划定后成果要求
(1)分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需对调整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入调出变化情况。
(2)编绘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及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图。乡(镇)规划应将调整划定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后,要建立新的基本农田数据库。
(4)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建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标识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保护起始日期、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建立档案
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农业部门。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做到基本农田档案、图件、数据齐备,可查可核,乡级村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要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备案。纠正对基本农田数量、地类、位置与实地不符情况,如实变更,保证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的现势性。
(四)申请验收
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任务成果后,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规程组织初验。通过初验的,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附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局出具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出确认申请。
(五)逐级备案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
淅川县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杜 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李建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彭 硕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杜士培 县纪委副书记
刘建淅 县发改委主任科员
温景国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银忠 县建设局副局长
王军伟 县规划局副局长
黄建龙 县粮食局副局长
全新芳 县农业局副局长
李淅芳 县林业局副局长
侯小波 县水利水保局副局长
周沛江 县国土资源局副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周沛江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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