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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33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2〕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淅川县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的有效监管,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促进我县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场点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加工场点是指以木材为原料加工生产产品的加工单位和以木材为经营项目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人造板、商品薪材、木炭(环保木炭)、家具、木竹工艺品、竹制品等。
  第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二章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办
  第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依据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和地点进行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七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经营加工产品为国家非禁止类树种;(二)加工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三)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四)具有从事木材加工经营的相应资金;(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报告书;(二)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三)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四)木材经营、加工场所村(居)委会场地证明;(五)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六)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或验资报告;
  第三章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度审验
  第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时间为当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
  第十条  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审验或未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再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一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进行年度审验:
  (一)不按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加工的;(二)不在核定地点经营、加工或一证多场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木材原料来源台账或木材原料来源管理混乱而限期不整改的;(四)收购非法木材或违法收购木材等违法行为的;(五)经营、加工活动停止半年以上的;(六)上年度未通过或未进行年度审验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规划要合理、选址要科学,严禁在县内主要干道视野范围之内开办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已在此范围加工经营的,要重新选址实施迁移。
  第十三条   淅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场点的管理和监督。对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木材原料来源和经营合法性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场,不得超范围经营、加工木材。
  第十五条   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要严格建立原料来源台帐。必须分类登记和统计不同类型的原料数量,建立健全原料来源台帐。不按规定建立台账或台帐与实际原料数量不符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产品的运输手续。对台帐管理混乱,不能说明原料来源的将责令整顿、限期整改、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将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场点月报表制度。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木材经营加工场点月报表》下发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各场点要按月填写并交由辖区林业管理人员把关同意后上报淅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填写上报内容包括:该经营加工场点本月进货数量、出货数量、现存数量、办理相关手续情况等方面。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要认真填写表格并按月上报,不得出现漏报、迟报、瞒报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应积极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执法管理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和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将提出书面警告。对查证属实确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木材经营加工场点,按照规定程序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加强产品运输监督管理,对无证运输、超量运输、证货不符、使用无效证件、躲避及逃避执法检查等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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