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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49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淅川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2〕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2012年淅川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2012年淅川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建设渠首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总体战略, 打响渠首示范区食品产业品牌,全面加强食品市场监管,管理好食品企业,积极服务食品产业发展,让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管理、搞好服务,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服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反标准制售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重点加强面及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监测,严格落实速冻面、米制品国家安全标准。落实“瘦肉精”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认真检查评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成效,严防反复。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农业局、畜牧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工信局、公安局。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持续打击“地沟油”、“问题奶粉”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蔬菜、肉制品、速冻食品、小食品、饮料和饮用水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蔬菜四大放心工程。开展生鲜乳收购管理整治行动、豆芽及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开展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农业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住建局。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场所、部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商场超市及其周边,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治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其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按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集中开展一次小作坊、小摊贩专项整治行动,整顿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节日性、季节性食品流通市场,集中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储放条件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县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体局、公安局、城管局、电业局。
  (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管理。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照制售假劣农药、兽药的“黑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强化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加强蔬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整治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制定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严禁废水、废液、废渣非法排放。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工信局、公安局、环保局。
  (五)开展以生猪为主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集中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行动,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审核为重点,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厂(场)治污设施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到位。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局、公安局、环保局。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开展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常用调味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局。
  (七)开展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具消毒企业。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检测方法、标准。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信局。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纵容包庇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和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加强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管和进口食品后续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为。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环境监察,排查治理污染隐患。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科技局、环保局。
  (十)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职队伍建设,推进公安部门食品安全执法专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责任单位:县编办、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十一)健全综合协调机构。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设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1〕32号)要求,健全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职能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健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事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上下对口、协调一致、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动查找、梳理本地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明确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未能实现监管覆盖的生产经营活动,逐项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堵塞监管漏洞。明确餐饮服务监管职责,完成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职能调整和工作交接。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三)加快基层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的食品安全职责。启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推进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县食安办、各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卫生所、农技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的联防联动机制,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填补基层监管空白。
  责任单位:县编办、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各乡镇 (街道)。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四)完善食品安全政策。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将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研究制定牛、羊、禽类的屠宰管理规定,不断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
  责任单位:县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办、商务局、民族宗教局。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密切跟踪评价标准执行情况,分析归纳标准缺失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制定、修订需求。重点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完善申报、评审、备案、公示程序,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科学合理。组织开展粮油食品、米面制品、土特产品等我县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质监局、工信局、农业局、粮食局。
  (十六)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利用疾控、医疗、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县风险监测网络,逐步从县延伸到乡镇和社区、村,覆盖食品产业链条全过程。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加强对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的分析,强化对粮食、肉类、蔬菜以及速冻食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等重点行业、重点品种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提高监测评估实际效能,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粮食局。
  (十七)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快速筛查、风险评估、溯源控制等新技术、新设备及新标准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统筹质监、农业、畜牧、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推进全县检验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和管理,协调推动检验检测机构之间实现结果互认、资源共享,切实提高检验资源使用效率。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建设检验检测机构,提高企业检验检测水平。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
  (十八)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统筹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为监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综合监测工作机制,协调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抽检范围、品种、频次。针对重点品种和大宗食品,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抽验和监测工作。依据综合监测结果,加强区域性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粮食局。
  (十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河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和监管部门要制定本地、本行业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要求。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二十)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各监管单位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体系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财政局、卫生局、工信局、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
  (二十一)组建食品安全专家组织。组建县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专业咨询组织,参与食品安全政策研究、标准制定、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五、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十二)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监管制度。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总结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工作,再选择其他1-2个食品品种的生产企业重新审核把关。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冒用乱用品牌标识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体局。
  (二十三)强化食品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培训制度,检验等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切实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每年或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活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质监局,各乡镇(街道)。
  (二十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肉类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和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健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服务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加快推进产业升级。贯彻落实建设渠首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区政策措施,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培育发展食品企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县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食品基地和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提升食品农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粮食局。
  (二十六)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规范引导。对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者,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类措施,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提供政策、技术、场所等支持,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引导食品个体从业人员进入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通过扶优汰劣、严格把关,使一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户达到依法合规要求。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二十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帮助查找事件发生原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县质监局、工信局。
  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八)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教育工作。上半年组织开展3·15食品安全专题活动、“食品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下半年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及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大力倡导“人人需要安全食品、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理念。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广电中心、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
  (二十九)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加强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培训工作,提高政策水平和食品安全领导能力。各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农业局、商务局。
  (三十)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统筹使用,保证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广泛调动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三十一)强化社会监督。依托社区、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监督员等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恶意炒作、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各乡镇(街道)。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十二)落实政府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时限和考核指标,逐级落实任务和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政府食品安全办。
  (三十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职责。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
  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
  (三十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省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乡镇(街道)、监管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企业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制定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食品安全办,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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