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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02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3〕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18日
  

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集中交易市场,优化政务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淅发﹝20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公有产权交易、权限范围内的医药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平竞争、公正诚信、规范有序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集中交易新体系。
  第二章 职能划分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交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交管办”),负责县交管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县交管委领导下,协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召开交管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配套政策和制度规则;受理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或建议并督促处理等。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县政府直属正科级全供事业单位,是我县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指定场所和集中交易平台。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公有产权交易、权限范围内的医药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政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交易进行监管,监察机关对参与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审计机关对交易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均不得越权越位介入交易具体操作。各有关金融机构对公共资源交易要依法予以配合,依法保守交易秘密。
  第九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确保本系统、本部门应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切实做到“应进必进”;要确定交易项目联络员,在进行相关交易时做好联络和配合;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尚未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报县交易中心,并积极配合县交易中心每年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普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
  凡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财政性投资计划通知、公有产权交易行为批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方案批复时,及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交易活动外,在本县范围内依法应当进行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由县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具体包括: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教育、卫生、文化、“市政、园林、土地、桥梁、信息、装饰装修、人防、消防、供电、供水、供气、管线敷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选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等;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政策性融资的项目,以及采用BT、BOT投资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等;
  (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以工代赈、扶贫、科技重大项目等政策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
  (七)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权限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八)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九)行政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十)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处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
  (十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国有(集体)林权的招标、拍卖;
  (十二)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市政设施经营权和物业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养护等项目和服务的招标、转让、出让;
  (十三)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
  (十四)其他依法必须进行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鼓励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县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交易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人、公有产权出让人、采购人和出资人(以下统称项目业主)在依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审批、许可等手续后,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
  依照法律规定,项目业主应委托县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事宜,与县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委托书。
  第十七条 交易受理。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符合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的,由县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予登记,待补齐资料、条件成熟后正式受理。
  项目业主在申请交易时应当向县交易中心提供施工图纸、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货物型号规格、图表等相关资料,并明确项目联系人,做好衔接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交易办理。所有集中交易项目应由县交易中心办理,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县交易中心可依法自行办理交易,也可委托经国家认定资格的交易代理机构办理交易。对经国家认定资格的交易代理机构办理的交易,县交易中心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采购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进行核准。
  第十九条 公告或邀请。招标、拍卖、挂牌、采购公告由县交易中心依法在法定媒体上发布,邀请书由县交易中心向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发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布公共资源类交易信息,扰乱正常的交易信息发布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的发布内容、发布范围和发布媒体。
  第二十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县交易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供应商等(以下统称投标人)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县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交易的需要,随机选定报名和资格审查的地点。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第二十一条 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县交易中心可以根据评审需要,选定开标、评标地点以及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地点。评审(评标)委员会或专业小组由县交易中心依法组建,评审专家由县交易中心随机抽取。
  交易过程需要依法保密的内容,在评审结果公示前应当保密。县交易中心应当对报名、资格审查、保证金缴纳、评标等环节采取收交现场通讯工具、禁止擅自录音录像拍照、必要时屏蔽现场通讯信号等措施,保证交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交易的过程和结果。
  交易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有关监管部门因故不能派员参加开评标现场监督的,县交易中心可按法定日期照常进行,但邀请情况应当予以书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交易确认及公证。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公证书统一由县交易中心发放。公证书和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业主擅自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成交人(包括中标人、买受人、成交供应商等)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同见证。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交易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由县交易中心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项目业主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县交易中心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此前发生的交易费用、交易收入、交易净收益全部缴纳后,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房管、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根据县交易中心发放的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为交易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办理等前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和价款确需变更、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变更,报县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交易结果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依照合同约定每次付款时,成交人应持项目业主出具的资金拨付书面意见及有关单位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交县交易中心核对。县交易中心核对后,向财政部门出具拨款意见书。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公有产权交易等项目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已经全额缴纳出让(竞买)金的,受让人或竞买人持交款凭证,交县交易中心核对。县交易中心核对后,向有关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办理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或行政许可(产权确认)。财政部门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拨款意见书等,按报批程序支付项目合同资金。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县交易中心出具的行政许可办理意见书等,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产权确认(过户)等手续。
  第六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类法定公共资源交易费用统一由县交易中心依法收取、管理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交易服务性收费(交易服务费等收费)由县物价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县交易中心核发收费许可证,县交易中心依法向服务对象收取。
  第三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的缴纳,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依法约定由中标人或项目业主自行缴纳给县交易中心,由县交易中心代收代付给代理机构和公证机关。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的具体额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算。
  第三十一条 各类交易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和退付。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各类交易费用,不得私自减免、缓交、调剂交易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公证费等费用。
  项目业主、投标人等交易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依法履行交易费用缴纳义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纪的,按照《淅川县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淅办﹝20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将书面的查处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处分决定书、处理意见建议等抄送县交管办和县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凡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交易中心依法禁止或限制其进入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直接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或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淅川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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