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3-00013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16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淅政办﹝2013﹞26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转发豫民文〔2012〕308号扩大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宛民文〔2012〕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日
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机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2、坚持简便易行、救急救难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坚持与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整合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源,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的衔接,建立健全平台共用、信息共享、服务一体、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医疗救助机制,努力提高医疗救助的水平和社会效应。
二、救助范围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为现户籍属淅川县辖区的:
1、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4、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特困群体。
重大疾病是指年度内住院总费用(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疾病。
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参合。参照我县当年的参合标准,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资金。
(2)资助参保。参照我县当年的参保标准,根据上级相关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门诊救助
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拨入敬老院统筹使用,解决五保老人日
常“小病小看”问题。
3、住院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3000元;患重特大疾病年度合理费用3万元以上,在县级及以下医院就诊的,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50%救助,在市级医院就诊的,剩余合理费用按40%比例救助,省级医院就诊的,在市级医院基础上扣减10%,依次类推。年度累计救助限额2.2万元。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救助比例下调10%。
(2)农村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剩余合理医疗费用按8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限额6000元;患重特大疾病年度住院合理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全年累计救助限额2.2万元。
(3)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患有重大疾病的其他特困群体在县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年度政策范围内费用减去3万元,在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后,剩余合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在市级医院就诊的,剩余合理费用按40%比例救助;省级医院就诊的,在市级医院基础上扣减10%,以此类推。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限额1.7万元。
4、临时救助
有特殊困难的对象因大病住院治疗,且自负医疗费用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患者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3000元。
救助对象同时符合若干救助标准,只享受比例最高一项。
四、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五保对象参合。根据当年新农合参合标准全额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县农合办,农合证由县民政部门发放。
2、资助低保对象参合参保。根据当年新农合和医保缴费标准实行部分资助,资金随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打入个人账户。
(二)住院救助
1、定点治疗。各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采取“一站式”同步结算救助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办理入院手续三天内,到所在医院新农合窗口进行登记,定点医院核准患者“三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或五保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通过同步结算网络平台向县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经过查询核实后,通过平台审核。救助对象出院时到所在医院农合办或医保办直接进行“一站式”同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
2、外诊治疗。各类对象确实需要到定点医院之外的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备案。出院后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诊证明、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证明、新农合或医保报销清单,经户籍地村(居委会)核实后,报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每季度末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临时救助及低收入人群大病救助
1、临时救助。因病造成暂时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对象,需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证明、新农合或医保报销清单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审批表,村(居委会)核实该户困难状况,确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复审,乡镇(街道)民政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2、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大病救助。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需要大病救助时,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入院出院证明、新农合或医保报销清单等相关资料,如实填写审批表,低收入重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还需提交因病返贫低收入人员资格确认表,重度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核实该户困难状况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确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民政所复审,乡镇(街道)民政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五、救助资金结算
定点医院凭“一站式”网络平台下载的住院救助明细表、医疗救助单、救助对象新农合或医保报销票据(一人一档),每季度末到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办理结算垫付费用,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入各定点医疗机构。
六、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等渠道筹集。县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医疗救助匹配资金40万元和不低于3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和实施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主管部门,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可采用取消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资格等措施,遏制冒名顶替、伪造单据、过度医疗等违规行为;和定点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督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时核拨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工作。
(四)县卫生局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医疗救助工作档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县民政局可适时调整救助比例和救助标准。
(七)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淅川县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淅政办〔2009〕99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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