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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3-00014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3-12-16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16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328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和落实工作。

 

 

2013417

 

 

淅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为保证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3年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做到执法检查制度化、有序化和规范化,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计划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依法查处和纠正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

防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职权,做到主体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适当。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高危企业和交通、建筑施工、旅游、消防、电力(含小水电站)、机械制造、商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范围,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统筹安排积极作为。统筹考虑现有安全监管队伍和装备条件、重点监管对象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特点,以及高危和重点企业自身状况,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履职,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四、检查范围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有关行业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安全生产“打非”职责划分的通知》(淅政文〔200837号)要求由相关部门予以打击取缔。

五、检查要求

(一)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检查人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县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察执法工作由各相应安监股室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安监股室及安监大队予以配合。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亮证执法,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明确检查路线或检查场所,编制现场检查方案,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企业,凡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检查人员必须按时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对到期拒不整改或经复查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立案查处,以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六)视检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形式,促进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六、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和冶金企业的执法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分别由县安监局安监一股、安监二股、职业健康股、安监大队按照执法检查计划表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由县安监局安监三股结合工作实际和时段、领域特点,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同时在重要活动、重大节日和高温汛期等重点时段,安监局各业务股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抽查工作。

 

 

附件:12013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执法检查计划表;

22013年非煤矿山及冶金企业执法检查计划表。

 

抄 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417日印发

    (共印6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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