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4-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3-12-01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财政周转金回收办法》的通知
淅政【2000】37号 |
《淅川县财政周转金回收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淅川县财政周转金回收办法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财政周转金回收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偿使用,统借统还”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根据企业还款能力'.按照“先易后难、分期回收”的原则,下达年度回收任务。
2、对具有偿债能力的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回收。对能够完成当年回收任务的,按回收金额的5%奖励企业有关人员;对不主动完成当年还款任务的,凡通过财政部门上报的项目不予办理,,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款及退税,先归还借款,然后再拨款;对拒不归还周转金借款的,通过法院依法起诉。
3、对半停产企业,通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督促企业还款,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归还欠款的,依法拍卖保全财产。
4、对停产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依法拍卖企业财产,回收财政周转金。
5、对乡镇借用的县本级支农周转金,县财政统一按1999年末借款余额的50%回收,其余50%周转金及占用费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移交给乡镇, 由乡镇负责处理周转金回收核销清理工作。对全额完成回收任务的,按回收金额的5%奖励有关人员。对完不成年度回收任务的,由县财政从乡镇税收返还中扣款。
6、对县直部门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借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回收借款,回收任务与主管单位经费同比例挂钩。
7、对改制企业,按改制合同规定暂缓回收县本级周转金,对县级以上财政周转金参照上述第2条款办法回收。
8、对破产、倒闭企业的周转金,可通过有关法定程序上报核销。
附件:
1、2000年度主要企业回收任务表
2、2000年度乡镇回收任务表
3、2000年度乡镇企业及经营公司回收任务表
二O O 0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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