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5-0001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5-02-20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淅政办〔2015〕4号 |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根据《淅川县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淅政办[2014]80号)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淅川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2日
淅川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淅川县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暂行办法。本办法作为《“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附件,与《“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贷信贷服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由经认定的骨干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小微企业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由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向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诺对合作银行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工信局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实施细则,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县工信局负责组建助保金管理机构,协调和指导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加强对接;“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由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
第九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缴纳企业风险保证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当“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1 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通知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企业风险补偿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企业风险补偿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赔付,赔付金额覆盖银行贷款本息,并于1个月内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后,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担保金和企业风险保证金所承担损失。原先行代偿的企业风险补偿金和已赔付的办公室风险补偿金全额返回原“资金池”。
第十七条 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向合作银行通报助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担保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定期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淅川县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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