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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5-00015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05-14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当前我县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准确判断非法集资形势,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根据《南阳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处非领〔2015〕1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排查领域和排查重点
  
  (一)排查领域
  
  根据宛处非领〔2015〕1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将以下行业作为风险排查的重点领域:⑴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⑵非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房地产中介、第三方理财等信用和投融资中介机构;⑶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
  
  (二)排查重点
  
  重点排查以下涉嫌非法集资行为:⑴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⑵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⑶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⑷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二、组织实施
  
  各乡镇 (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会同公安、工商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全面摸排辖区内风险底数,加强防范预警,及时化解隐患。县工信局负责牵头对工业企业及担保、小额贷款等信用中介机构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人行负责牵头对第三方支付、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农业局负责牵头对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银监办负责对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发改委负责牵头对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等行业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中介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县商务局负责牵头对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等行业的风险进行专项排查。
  
  三、工作措施
  
  1、明确责任。各乡镇 (街道)和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摸排辖内风险底数,化解风险隐患。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落实一线把关工作职责,针对所主(监)管行业企业的风险隐患,采取多种措施,自上而下落实排查任务,形成全覆盖、无疏漏的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2、认真排查。各乡镇 (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排查工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排查重点,采取社会面排查、行业排查、互联网排查、大额及可疑资金交易排查、发动公众监督等多种措施,全方位落实排查工作。
  
  3、妥善处置。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手段,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4、完善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建设、市场监管、风险监测等方面,分析问题原因,查找工作薄弱环节,积极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市场监管,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方案、细化措施,堵塞风险漏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一线把关职责,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严查各类扰乱行业经营秩序行为。各级各有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的风险排查形成情况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查出的风险情况、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并于4月10日前书面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联系电话:69229205
  
  (二)部门联动配合。县公安、工商及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发挥职能,信息共享,合力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凡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必须到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实现注册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
  
  (三)严肃工作纪律。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敷衍推诿致使本辖区、本行业发生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甚至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按照《南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5年3月27日
  
  抄  送:市处非办,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印发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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