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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5-00087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5-11-19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59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2015928


淅川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淅川县委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淅发〔20153号),设立淅川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两项整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一项。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职责。

2.承接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审批职责。

3.承接上级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和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县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工作;负责县级权限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批准。

(四)负责规范全县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县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贯彻落实省、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县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县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凋、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县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措施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责任,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维护全县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上报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股、人事教育股)。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提案和议案的办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稳定工作。

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县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进行征收、汇缴、管理工作。对全县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县征管人员的培训。

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用地审批管理股(耕地保护股)。承担报县政府审批或经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县中心城区年度用地规模及用地规模实施方案等用地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全县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全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  有关政策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价格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规划管理股)。拟定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乡镇(街道)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县地籍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编制实施全县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县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编制和审核县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和经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措施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股)。承担县本级办证权限的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拟订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县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勘查成果登记及有偿使用管理;调处勘查纠纷,培育完善并管理地质勘查市场;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县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县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对受委托管理以及管辖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监察室。协助作好纪检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文件起草等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制定行政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群众举报信件以及转办的投拆件的登记工作;监督本系统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本系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局党委、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

四、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建设规划圈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的规划意见;社保及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县房管中心、县农业局、县林业局按照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署,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县水利部门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产、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县城乡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城乡规划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商县规划局确定。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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