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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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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2016-00010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6-03-2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3-2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办201613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淅川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316

 

淅川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受蒙华铁路等工程建设对石料的巨大需求影响,我县马蹬镇、香花镇、九重镇等部分区域非法开采石料活动十分猖獗,不仅严重扰乱全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破坏县域生态环境,而且威胁到南水北调的水质安全。为遏制非法开采石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为确保整治行动达到预期效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规范矿产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丹江口水库水质安全为目的,坚持依法行政,实施部门联动,综合采取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强力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石料资源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县形成打击非法开采石料的高压态势,减少非法开采石料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工作原则

1.从严整治。采取最严厉、最有效措施,严格按照整治非法采矿标准,对无证非法开采、运输石料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2.乡镇主体。各相关乡镇是辖区内非法开采石料集中整治的工作主体,要加大巡查密度和整治力度,对非法开采石料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并做好非法开采点的生态环境恢复。

3.部门联动。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自在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行动中应承担的职责,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打击合力。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宣传。县政府发布打击非法开采石料公告,相关乡镇和县直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整治非法开采石料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指出非法开采石料的严重危害,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开采石料行为。

(二)加强巡查。相关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和车辆加强日常巡查,采取白天巡查与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自主巡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处理到位。

(三)认真排查。一是加强对重点区域和可能存在非法开采石料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线索;二是从领导批办、群众信访和举报、巡查排查中发现的问题中排查违法案件线索;三是跟踪已经查处的矿业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新的案源线索。

(四)严厉打击。对所有无证开采石料资源和盗采、盗运石料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非法开采盗运的石料依法予以没收,对非法采矿工具、盗运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对矿口依法查封,对发现盗采的井口、采矿点,严格执行“三不留一毁闭”(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矿口)措施。

(五)综合治理。从加强爆破用品管理和重点地区用电监管、开展非法运输矿产品治超工作及查处非法采石点的违法占地行为等方面,全面开展综合整治。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政府要“守土有责”,对辖区内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行动负责。县国土、环保、安监、公安、电力、交通等行政执法主体部门,要依据法定职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对辖区石料资源的管理,加大对辖区非法开采石料点的监控力度,实行日报告制度。及时制止辖区内非法开采石料活动,广泛收集并提供案件线索,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组织人员对非法开采石料现场进行清理。教育管理当地群众特别是村组干部不参与并自觉抵制非法开采石料活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对非法开采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依法对非法采矿案件及非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非法采矿点依法进行查封,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拆除,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石料固体废弃物进行环境监测,构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立案查处。

县公安局:负责对参与运输矿物的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无证、无照的一律予以扣留;对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调查,对涉案数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予以快侦快办;负责对矿山开采中涉及危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对专项行动中妨害执行公务及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置。

县安监局: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采矿点进行排查,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县林业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石料过程中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电业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石料和石料加工厂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定期对非法矿点私拉乱接电线和盗用电力设施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境内和过境的营运石料车辆进行检查,对超重、超限、超载的非法运输石料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损毁道路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监察局:对参与非法开采石料和在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据党政纪规定从严追究责任;从严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石、入股、分红或为非法采石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县“一改双优”办公室: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中参与的相关乡镇和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及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将此次专项行动列入当前县政府重点工作督查台帐,定期开展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加快工作推进。

广电中心:负责加强对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在全县范围形成打击非法开采石料活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工作专项行动指挥部,并在香花镇和马蹬镇分别成立分指挥部,各由一名副处级领导牵头。马蹬分指挥部由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环保局、电业局配合,负责对马蹬镇范围内非法盗采、盗运石料的整治;香花分指挥部由国土局牵头,林业局和安监局配合,负责香花、九重两镇范围内的非法盗采、盗运石料的整治。各相关乡镇也要成立工作组,切实加强对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形成遏制非法开采石料的强大合力。

(二)综合执法,加强堵防。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联合执法分成两个分队,每个分队由公安干警6名(其中交警2名、治安警察2名、国土警察2人)、国土执法人员10名、林业执法人员2名、环保执法人员2名、安监执法人员2名、交通执法人员3人、森林公安干警3名组成,分别配属马蹬和香花两个分指挥部使用。联合执法队成员要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对非法开采石料所涉及的违法活动进行联合执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迅速固定证据、履行法定程序,该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迅速形成对非法开采石料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其蔓延。县财政拨付专项整治费用予以工作保障。

(三)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在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下,切实落实辖区内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推诿扯皮、支乎应付,造成违法结果蔓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执纪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相关乡镇和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失责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开采石料的,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指挥部要定期听取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并实地查看整治效果。县政府督查室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三天一督查,及时通报情况。四是加强合理疏导。国土、发改、交通、环保、安监、林业、中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根据重点建设项目石料需求,结合水源区水质保护要求,尽快筛选出能够开采利用的区块,依法依规出让并办理相关开采利用手续,积极服务和保障好县内重点项目建设对石料资源的合理需求。

 

附件:淅川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件:

 

淅川县集中整治非法开采石料专项行动

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方建波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刘九利  县政府副县长

陈太良  县政府党组成员

秦振才  县政府党组成员、县产业集聚区副县级干部

罗建伟  县政府副县级干部

    县公安局政委

    :陈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王黎明  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梁明贵  县财政局局长

张淅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武建宏  县林业局局长

任连华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建涛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彦超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红举  县电业局局长

    县公路局局长

李国杰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刘景昌  县国土资源局主任科员

张自亮  马蹬镇镇长

    九重镇镇长

杨新亮  香花镇人大主席

崔淅生  厚坡镇镇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张淅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景昌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6日印发

 

(共印150份)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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