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16-00015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16-05-30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淅政办〔2016〕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淅川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15日
淅川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现对县直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教体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工信局
(一)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承担有色、化工、建材、通用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工作。
(三)负责县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及民爆物品流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五)行使工业企业安全用电和用电监督职能。
(六)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公安局
(一)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组织或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开展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四、县监察局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督促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五、县财政局
(一)完善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工伤预防的投入。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七、县国土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对县政府依法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待整顿验收合格后方可返还;对限期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县政府或县政府安委会依法予以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没有按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不得办理年审手续。
(五)负责全县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监测和预防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其采矿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八、县环保局
(一)负责全县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由业务主管部门依法报请县政府责令关闭,环保部门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督导。
(三)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二)依法对全县范围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四)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
(五)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环卫作业、环卫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展环卫作业的安全防范培训教育。
(七)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船舶消防、航行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三)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船舶登记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县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三)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负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县农业局
(一)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三)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县商务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全县商贸流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商品流通行业的安全政策措施,组织指导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旧货流通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
十四、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负责全县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博物馆、文化图书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全县文物的发掘、勘探、考古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新闻出版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全县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县卫计委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二)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
(三)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质量检测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劣产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原料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县林业局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二)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制订全县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县森林火灾救援机构及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调度指挥。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二)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一、县气象局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二、县总工会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三)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或建议。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三)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六)指导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已取得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配合对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配合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十四、县房产管理中心
(一)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开发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县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县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强制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航运中心
(一)负责所属船只的航运安全管理工作。
(二)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七、县电业局
(一)负责全县职责范围内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电力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组织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所属电网的运行安全。
(二)对直管的发电、供电、变电、配电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的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电。
(四)负责对所属高低压线路、公用电力设施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对电力事故进行报告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一)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各类农用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农机登记、事故处理及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证和考核发证工作。
二十九、县水产局
(一)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三十、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香九厚园区办、城区园区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集聚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业发展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十一、县规划局
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
未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抄 送:市安监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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