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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1-2018-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3-03-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淅政〔2018〕10号 所属主题: 2018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意见(暂行)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3-19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8〕10号

各相关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安置中心城区项目范围内的征迁群众,加快县城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在《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淅政〔2017〕6号)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对产权置换式安置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家独院置换安置办法进行补充

(一)经“四级”认定房屋的有效面积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四级”认定的房屋,按360m2为上限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240m2的,超出部分只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其中:超出240m2但未超出360m2部分按财政评审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360m2部分按财政评审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

(二)符合分户条件且家庭人口较多的安置办法

符合分户条件且家庭人口较多的,被征收人可任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1、产权置换式安置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户口转出的现役军人(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等人员,其家庭人口超过6人(不含6人),所有家庭人员均集中在唯一宅基地的房屋中生活,符合分户条件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分户。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式安置,可提出增加安置面积申请,经“四级”认定符合条件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人均40m2计算。其中:

1)原有人均房屋面积超出40m2:原有房屋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若原房屋总面积在360m2以内的,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财政评审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若原房屋总面积超过360m2,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在360m2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财政评审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在360m2以外的,则只按财政评审价格的70%予以货币补偿。

2)原有人均房屋面积不足40m2:原有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补交结构费。原房屋面积不足240m2的,不足240m2部分按400元/m2交纳结构费,应安置面积超过240m2部分按800元/m2交纳结构费;原有房屋面积超过240m2的,不足人均40m2部分按800元/m2交纳结构费后可置换至人均40m2

3)安置房套数的确定:以家庭人口6人为基准,以超出基准人口每3人为一个单位(不足3人按3人计)计算安置房套数,每超出一个单位可增加1套不超过120m2的安置房。应安置面积若不足120m2,安置对象可选择按政府采购价(政府采购安置房的价格)补交相应差价进行安置;也可选择对应安置面积按政府采购价进行货币式安置。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仍享受安置面积相应的奖励。

2、产权式置换与自建式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收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居住在同一份宅基地上且已达到分户条件的:

1)被征收人可按世居户置换不超过240m2的安置房。若原房屋面积不足240m2的,不足240m2部分按400元/m2交纳结构费。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240m2的,超出部分只予货币补偿不予置换,其中:超出240m2但未超出360m2部分按财政评审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超出360m2部分按财政评审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享受安置面积相应的奖励。

2)符合分户出宅的儿子可选择自建式安置(龙城街道、商圣街道除外),或交纳800元/m2结构费后安置一套面积不超过120m2的安置房,不享受安置奖励政策。

二、对产权置换式安置中商业用房置换安置办法进行补充

(一)中心城区商业及门面房屋的区域划分

根据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目前发展现状,将中心城区划分三个区域,分别为中心城区核心区、次核心区和一般区(县政府将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区域划分范围),具体范围为(划定区域内主街道两侧第一排房屋):

1、中心城区核心区:北至前进路,东至东风路,南至丹江大道,西至鹳河路,包括边界路路段两侧。

2、中心城区次核心区

一桥以北:北至富强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丹江大道,西至东滨河路,除中心城区核心区以外区域。

一桥以南:北至丹江大道,东至商圣路,南至南环路,西至上九路,包括边界路路段两侧。

金河镇区域:X011线、西滨河路、金福路合围区域。

3、中心城区一般区:除核心区和次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包括西北新区、南区、工业园区、金河镇的大部分区域。

(二)商业性质房屋的安置办法

1、土地证、房产证证载为商业性质用房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备的,按照1∶1的比例可就近在政府指定的街区予以置换商业用房。若本区域没有可置换商业用房或被征收人不愿选择政府指定街区的商业用房,则就近就地置换成套住宅房屋。商业用房置换成套住宅房屋按照1∶2的标准予以置换。临时过渡期间按以下标准给予相关补助:

1)停产停业补助、搬运费、误工费、搬迁损失费等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淅政〔2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临时过渡费在证载面积范围内根据实际商业经营面积按以下标准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①临时过渡期不超过一年(不含安置房交付后3个月装饰装修期)的按月支付,中心城区核心区、次核心区、一般区分别按50元/m2/月、40元/m2/月、30元/m2/月的标准执行。②临时过渡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给予一次性支付,中心城区核心区、次核心区、一般区分别按1500元/m21200元/m2900元/m2的标准执行。

2、土地证、房产证不齐全但至少有一证证载为商业性质,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备的,按下述“住改非”房屋安置办法中手续证照齐备的类别进行安置。

(三)“住改非”房屋的安置办法

“住改非”性质的房屋,是指原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但改为经营,在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一年以上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行业许可证等证照齐备。

1、房屋手续证照齐备的

1)中心城区核心区主街道一层门面房(主街道两侧第一排第一层的房屋)可按照1∶0.8置换成商业性质房屋,若本区域没有可置换商业用房或被征收人不愿选择政府指定街区的商业用房,则就近就地置换成套住宅房屋。中心城区次核心区和一般区只能置换成套住宅房屋。

若置换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包括一层门面和二层及以上房屋应安置面积,其中:一层门面房按1:1.5确定应安置面积;二层及二层以上居住房屋按产权置换式安置办法进行安置,该部分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m2

2)临时过渡期间,中心城区核心区一层门面房临时过渡费参照上述商业性质房屋临时过渡费的90%进行支付。

中心城区次核心区和一般区临时过渡费按淅政〔2017〕3号文件标准进行支付;主动按期征迁的,根据一层门面房实际经营面积参照商业性质房屋过渡费一次性支付标准的90%奖励被征收人。

2、房屋手续证照不齐但土地证和房产证至少有一证合法或经“四级”认定的

1)中心城区核心区主街道一层门面房(主街道两侧第一排第一层的房屋)可按照1∶0.5置换成商业性质房屋,若本区域没有可置换商业用房或被征收人不愿选择政府指定街区的商业用房,则就近就地置换成套住宅房屋。中心城区次核心区和一般区只能置换成套住宅房屋。

若置换成套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包括一层门面和二层及以上房屋应安置面积,其中:一层门面房按照1∶1.3的标准予以置换。二层及二层以上居住房屋按产权置换式安置办法进行安置,该部分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m2

2)临时过渡期间,中心城区核心区一层门面房临时过渡费参照上述商业性质房屋临时过渡费的80%进行支付。

中心城区次核心区和一般区临时过渡费按淅政〔2017〕3号文件标准进行支付;主动按期征迁的,根据一层门面房实际经营面积参照商业性质房屋过渡费一次性支付标准的80%奖励被征收人。

3、临城区主街道一层门面房无合法手续且“四级”认定中不予认定的房屋,不能置换商业性质房屋,参照淅政〔2017〕6号文规定的同类型的居民居住房屋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4、临时过渡期间,停产停业补助、搬运费、误工费、搬迁损失费、房屋临时过渡费等政策性补助均按淅政〔2017〕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5、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迁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工作的,仍享受安置面积相应的奖励。

(四)拆迁奖励政策

对商业和住改非性质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进行奖励,房屋面积不超过120m2(含120m2)的奖励现金1万元;房屋面积超过120m2但不足240m2(不含240m2)的奖励现金2万元;房屋面积超出240m2(含240m2)奖励现金3万元;具体奖励办法参照淅政〔2017〕3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

(五)鼓励政策

鼓励商业和“住改非”性质的房屋选择成套住宅安置和货币式安置。除上述安置政策外,货币式安置房屋的临时过渡费按1个月进行支付;对选择货币式安置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除工作的,按其货币补偿总额的20%进行奖励,其他拆迁奖励政策仍继续享受。

2018年8月1日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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