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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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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1-2020-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0-12-22 废止日期:
文 号: 淅政〔2020〕7号 所属主题: 2020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2-22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照“尊重历史、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处理类型及范围

1、时间范围:199911日(不含)前。

2、区域范围:县城建成区及全县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

3、产权类型:个人住宅、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及公有住房。

二、处理办法

(一)个人住宅

1、无批准手续的

1982214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取得土地或者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无权属纠纷的,凭原始权属来源依据或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出具的权属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依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2214日(含)至19861231日(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取得土地或建成房屋的住宅用地,无权属纠纷的,经乡镇(街道)批准或经县政府清查处理的,凭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出具的批准证明材料或县政府出具的清房手续,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依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198711日至199911日《土地管理法》修定前,取得土地或者建成房屋,未拆除、改建、翻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扩建后符合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标准和城市规划的,由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出具权属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复后,依照批复文件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于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出法律法规规定面积建房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后,登记面积依各级政府处理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各级政府处理过的,依现状,对超占用地依法处理后,按实际面积测绘,超出部分不记入证载面积,只登记合法部分产权,并在登记簿中进行备注。

2、有房权证但无土地登记信息的

199911日前,有房权证,未拆除、改建、翻建、扩建或改建、翻建、扩建后符合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标准和城市规划的,土地权属来源明晰、边界清楚,四邻无纠纷,由组、村(社区)、乡镇(街道)三级出具权属证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复后,依照批复文件和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有政府批复文件,但票据不规范或不能提供票据的

有县政府批复文件的单家独院,提供的开发票据不规范,但经所涉及的乡镇(街道)认证确实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由权利人提供批复文件、认证材料、原始票据,按照出让性质,住宅用地进行登记;不能提供票据的,经所涉及的乡镇(街道)认证,由权利人提供批复文件、认证材料,按照划拨性质,住宅用地进行登记。

上述情况中若产权发生转让或多次转让的,不再逐一审批,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申请办理时淅川县住宅用地级别对应基准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金后,统一按批准拨用或划拨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个人独院(独立)住宅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因其他原因需转换为出让性质的,县政府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自202051日起至2021430日申请办理的,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202151日至2022430日申请办理的,按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原有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及公有住房的不动产

1、房改房、集资房的原建设单位办有土地使用权总证,同意将土地分摊给各住户的,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投影面积)将住宅用地分摊到户,并依土地使用权总证上证载的土地取得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房改房、集资房需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的,需按《国土资厅发〔199931号》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签订出让合同)后再按普通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2、没有办理过土地证,但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由实际用地单位负责收集资料提出登记申请,先将土地使用权登记到该单位名下,再按照单位意见将土地分摊到户,具体按本款前一项办理。

3、原用地单位因破产、注销等原因不存在的,可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由破产清算组或原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用地文件资料后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需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的,要按《国土资厅发〔199931号》文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签订出让合同),之后再按普通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4、无法提供房权总证和土地证原件,但不动产机构能够查询到房产总证和土地证档案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申请人可持房权证(分产),经购房户申请,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属小区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的将原总证撤消,依申请按原有档案记载内容进行登记。

(三)手续不全或已有手续与现状不一致的不动产

1、个人自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199041日)前(下同)进行房屋翻建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权证,或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权证,但因历史原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竣工备案证书等手续的,公告无权属纠纷,按照民房不超过3层(含),门面不超过6层(含)进行登记,若超出相应层数则不予登记。

2、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用地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未办理建设、规划相关手续的,经核实后符合城市规划的,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3、对于同一项目中宗地出让或使用年限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由权利人书面承诺,按项目宗地出让或使用最短年限,为统一出让年限,办理不动产登记。

4、划拨用地的实际用途与征地时批转用途不一致的,按县城乡规划部门规划用途办理登记。

5、出让用地的实际用途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未经批准的不予登记;需依法补办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按最终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办理登记。

6、房产证和土地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分别按照原证书记载的用途办理登记;未经批准的,不得改变已登记不动产的用途。

7、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面积有误差,但属测量规范、计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应视为合理技术误差。在房屋总层数、基底尺寸及外形等长、宽、高数据没有突破规划的情况下,按照建设、规划部门验收后出具认定意见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国有划拨性质土地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抵押其应享有的划拨权益价格部分,抵押权利人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土地出让金或溢价金。按照国办发〔201934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即提交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抵押宗地出让金额,或者划拨权益价证明及抵押权利人出具的“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设定被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的具结书,属国有资产的需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处置的意见后,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登记流程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三、有关要求

()积极稳妥,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维稳定的高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积极稳妥的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建立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房管服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司法局、信访局、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参加,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各乡镇(街道)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处理。县财政部门应将土地出让收益(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缴情况,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以加强税收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执行“先(金)税后证”原则,降低土地出让收益流失风险。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监管,确保稳定。对不属于本次处理范围的房地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严把关,重落实,坚决杜绝擅自搭车,违规办理现象出现。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发建设房地产,激发群众上访或者煽动业主上访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违规企业的有关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如产生法律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四、附则

1、本意见适用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两年内。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若本意见与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意见所涉及的不动产登记,均指不动产权属清晰无争议、不存在涉法涉诉的情形。

4、本意见在执行中如有歧义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0430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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