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7-00004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7-10-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淅政〔2017〕3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
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上集镇、金河镇、龙城街道、商圣街道,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淅川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我县新型城镇化及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县城规划区范围的扩大,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量大幅增加。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统一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征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淅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
土地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等资金通过县国土资源局进行支付。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若上级部门对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调整,按最新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城区控制范围内社会保障费标准为7150元/亩。
二、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清表费
1、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淅政办〔2014〕72号文)中关于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其中青苗补偿按照1300元/亩执行,特殊情况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按1500元/亩的补偿标准执行。
2、清表费。清表费参照淅新区指〔2013〕2号文件中500元/亩的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标准
(一)搬迁运输费标准:按2次×6元/㎡的标准;
(二)搬迁损失费:按2次×2元/㎡的标准;
(三)误工补助:按5元/㎡的标准;
(四)临时过渡费:每户按每月3元/㎡(暂按6个月计算,具体按项目进度确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的标准,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计算。
由征收人提供临时过渡周转房进行临时过渡的,临时过渡费减半支付。
(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的相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协商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商业、服务性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或根据停产停业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
若按上述办法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承担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补助费为一次性补助。
四、被征收户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根据房屋征收项目的需要,对积极主动提前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及办法为:
(一)标准分为三类
1、单家独院: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户最高可奖励3万元;
2、商品房: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每户最高可奖励1万元。
3、合法空白宅基地: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交出土地手续并完成附着物清理),每户最高可奖励5000元。
(二)奖励办法
各项目乡镇(街道)指挥部根据县城建指挥部对该项目征迁时限的要求及批准的奖励方案进行奖励,要严格程序,原则上乡镇(街道)要在发布公告时予以公布,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和奖励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二个阶段,安排征迁的时间一般不低于30天,自发布公告到征迁时间过半之前为第一阶段,予以最高奖励;从规定的征迁时间过半开始之后到规定征迁时间结束为第二阶段,应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奖励的比例确定为提前征迁的天数除以拆迁时间天数再乘以二,奖励自规定拆迁时间过半后早拆一天就比晚拆一天多得奖励。在规定时间结束后拆除的,一律不予奖励。
规定的征迁时间过半时开始,县城建指挥部,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县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开始进行认定,并全程每天跟踪核实认定,决不允许骗取奖励资金。
五、房屋征收费用标准和资金渠道
(一)房屋征收费用标准。对乡镇(街道)(含村组)的征收奖励及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5%提取;征收后拆除、垃圾清运等费用的支出按征收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5%提取;县征收办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的相关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按征收补偿直接费用总额的2%提取。
(二)资金渠道。被征收户的房屋征收直接补偿费用、政策性补助费用、奖励费用,乡镇(街道)(含村组)的征收奖励费用、工作经费、清表费、拆除和垃圾清运费用,以及征收办工作经费通过县征收办支出。
六、其他
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县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征收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清表费、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性补助标准可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县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征收项目需提取相关费用的,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抄 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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