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2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中共淅川县委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
淅发〔2009〕8 号 |
一、营造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
1、全面清理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税政策、社会保障、产品鉴定、质量认证、品牌保护、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各种优惠政策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享受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2、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用地,解决“进场难”问题。积极争取上级的用地指标,加大土地折抵、置换力度,努力保证主导产业项目和县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要。征地拆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补偿,补偿费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3、简化规划环评和专项评价,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已进行区域规划环评且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建设项目,县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简化报批程序。文物、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在开展专项评价前,要确定重点控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控制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要简化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省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国家贫困县和扩权县的各项税收政策。
二、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4、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本着服务第一、发展优先的原则,以优质高效为目标,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工作补位制和过错追究制等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效能问责和绩效考评,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处理。
5、大力推进党务、政务和公共事务公开。认真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重点推进办事流程公开、热点问题公开、行政执法过程和决策过程公开,提高公开的质量和效果。所有具有审批、收费、执法职能的部门,都必须根据各自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对各自的职责、权限、程序、时限、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承办人员等实质性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党务、政务、公共事务网上公开,逐步开通网上申报、查询、受理、投诉等便民公共服务项目。
6、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构建便民便商的服务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除国家安全和保密事项外,全县所有收费、审批、便民、服务等事项都应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将审批事项分成便民、鼓励发展、一般控制、严格控制和特殊五种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便民类和鼓励发展类事项,做到即到即办;一般控制类和严格控制类事项,在3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类事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立完善首问负责、联审联办、投资代办、网上审批等制度,消除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梗阻”。
7、建立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开展重点投资项目优质服务活动,对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招商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跟踪服务。对项目所需的土地、规划、城建、房管、环保、工商和税务等相关手续,明确有关部门实行全程服务,严禁任何部门以服务为名违规收取费用。推行办理情况回执制度,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负责将办理情况回执单交项目建设单位或企业填写,并及时报县政府优
化办。
8、严格规范收费和罚款行为。定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执收部门进入企业收费必须持收费依据,到县优化办报批,由优化办出具进驻企业检查收费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进行收费,对有上下限额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收费大厅,凡与本级行政审批相关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集中收取,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取消罚没收入“按比例留成”、“按比例返还”等收支挂钩办法,确保实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各种形式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和任务,严禁收费罚款与工作经费、工资津贴和考核奖惩及工作业绩挂钩。
9、简化涉企年检和报表。对企业年检、年度考核、年度审验事项和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要求外,其他年检事项和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年检事项,要进一步简化手续,统一时间、统一地点、集中办理,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商标、广告、合同以及法定代表人等专业培训,不得作为开业、年检以及有关许可证核发、年审的条件。有关会员、咨询服务、上网等费用的收取,不得作为办理证照和年检的前提条件。
10、规范各类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培训考察活动。巩固和深化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成果,确保保留项目规范操作,已经撤销的项目不反弹。对以收费为目的,加重企业负担,损害企业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各种评比达标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规范涉企培训活动,涉企培训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为目的。涉企培训须由承办单位向县级优化办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11、完善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房地产、环境评价、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安全生产评价、税务代理、会计、法律服务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垄断服务、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开办有偿服务中介机构,已经开办的要立即停办或彻底脱钩。不准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测、维修、评估、设计、咨询、法律、商业保险等相关服务。各类行业协会吸收会员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入会。对那些仍然依托行政管理部门,变相强制进行服务和收费的中介机构、协会、学会等,坚决予以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12、健全完善县级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骨干企业和定期与民营企业主对话制度。对重点项目和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预期创税大户以及产业链长、安排就业多的企业,确定一名县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定期召开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与民营企业主联系座谈会,及时有效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营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13、深化企业周边和重点项目建设治安环境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重点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重点项目建设秩序的问题。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故意伤害、绑架、勒索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强买强卖、强装强卸、阻扰施工、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等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要依法予以打击。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给企业经营者和项目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禁借征地、拆迁、补偿,向项目投
资者和建设单位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1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执行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实综合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国有产权出让等“四项制度”,建设阳光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和消费者、恶意拖欠及逃废债务和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保护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15、规范检查行为。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涉企检查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切实减少检查频次。除涉及公共安全、上级安排的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等突击性检查,可先检查后备案(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外,其他检查都必须事先报县优化办备案,申领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未经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入企业进行检查。到企业进行检查,须出示涉企检查备案通知书,表明身份,并向企业说明检查的内容、时限以及举报、投诉电话,不得随意以检查、收费、罚款等理由约见企业负责人,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除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清查行动,或侦破重特大案件、查缉犯罪嫌疑人、追捕重大逃犯行动外,对私人住宅及外来客商入住的宾馆、饭店的房间,无确凿的违法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检查、搜查。对经过我县境内的各种车辆,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在实施检查时,要文明执法,对其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16、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完善规范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和标准,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和教育,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任何部门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执法。要增强公正执法意识,强化权限意识、证据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杜绝发生耍特权,随意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随意停业整顿、吊扣证照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企业或个人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任何部门不得干预。
17、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禁双重标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依法监督各类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公正执法。
18、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实行实名有奖举报。凡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均应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鼓励支持人民群众、投资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举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立长效机制
19、强化领导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抓、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对职能部门考评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共同抓。
20、完善评议评价及考核奖惩机制。建立以便民便商为重点,“两提高、两满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让企业满意和群众满意)为目标的评价体系,结合行风评议,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生产经营者,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价,评议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同时,制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部门的工作考核。对优胜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取消评先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作
出检查;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21、实行责任追究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南阳市效能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建立联席会议制。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部署有关工作,交流和通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对县委、县政府确认的骨干和成长型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未经县优化办批准,擅自到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者,对有关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24、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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