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22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中共淅川县委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淅铝集团等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实施意见
淅发〔2009〕6号 |
(2009年3月20日) |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扶优扶强战略,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淅铝集团等21家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保护对象
凡我县年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均属重点保护对象。重点保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新增或调整一次重点保护对象。
二、重点保护制度
1、凡到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在当年收费总额不超过前三年收费平均额度的前提下,应持检查收费计划、书面申请、检查收费依据到县优化办审批,经县优化办主任签字批准后,凭县优化办开据的收费检查通知书方可进行检查收费。未经县优化办同意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
2、经批准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收费的人员必须是正式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出示《收费检查通知书》,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必须备案登记,必须一事一办,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禁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照法定程序征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或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检查为本人、亲戚或者他人谋私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广告、认购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或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资费,或者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财物、报销各种费用,不得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物,不得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各种资费。
5、对重点保护企业作出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下达决定前必须报县政府法制室审核。
6、任何单位和部门确需依法查封、冻结企业资产和账户、传讯和扣押法定代表人,必须向县政府法制室备案。
7、对危害和影响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由司法部门从严从重进行打击。
三、对损害重点保护企业正当权益的查处
对重点保护企业的投诉、举报,县优化办和效能办将优先受理,严查快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查实必究。对不执行重点保护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单位采取以下5种方式:一是行政告诫;二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是通报批评;四是黄牌警告;五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降低年度考核等次。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采取以下8种方式:一是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是诫勉谈话;四是通报批评;五是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六是离岗培训、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七是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八是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本《意见》由县优化办具体负责解释。
附:2009年重点保护企业名单
附件:
重点保护企业名单 |
淅川县铝业集团公司 淅川县电业局
河南福森药业公司 淅川县玉典化冶公司
淅川汽车减振器厂 淅川淅水集团公司
淅川中联水泥公司 淅川县九信电化公司
淅川丰源氯碱公司 南阳金戈利镁业公司
淅川县中星化冶公司 淅川县兆鸿电冶公司
淅川县亚欣材料公司
淅川县粉末冶金公司
淅川县九富冶炼公司 淅川丹江减振器公司
南阳市大中冶金材料公司 淅川利达土工合成材料公司
淅川艾特合金公司 淅川金泰源实业公司
淅川县丹江橡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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