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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32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09〕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淅川县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淅川县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优惠政策(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积极引导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布局。
  第二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所征土地支付农民的补偿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该补贴在主体工程完工,经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工业局、审计局等部门审核后兑现50%;企业投产一年后,经上述部门审核全部兑现。
  第三条  产业集聚区享受贫困县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产业集聚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入库税金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可参加县工业企业考核奖励。
  第五条  产业集聚区企业出口创汇,按出口创汇额折算人民币的2‰给予企业奖励。
  第六条  对投资者作如下奖励:
  1、县政府筹建企业家公寓,对连续三年县财政实得部分年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代表,一次性奖励一套公寓。
  2、贡献突出、依法经营的客商,可聘为县政府经济顾问,可授予"优秀民营企业家"、"荣誉市民"等称号,符合条件的客商,可推荐参选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3、无偿捐赠者,可给予公共设施冠名权、树碑立传或其它荣誉。
  第七条  对引资者作如下奖励:
  1、对乡镇或县直单位引资创办企业的,在企业投产当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一次性奖励给乡镇或县直单位,用于补贴有功人员的工作经费。
  2、对新引进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者,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每年按其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20%奖励给引资人。
  3、引进社会性公益事业捐赠或无偿使用资金者,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按资金到位额的5%对引资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4、引进外资,用于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者,每到位100万美元对引资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第八条  实行飞地分税办法,县内外引进落户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按引进方与落户方七三分成,特殊情况可具体商议分配办法。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中心设立企业绿色服务通道,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全程协助企业办理审批、审核事项。
  第十条  除税收、安监、环保、劳动保护四项法定检查外,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持县优化办批准通知书,并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一条  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分包服务。
  第十三条  现有企业新上项目,同样享受各项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成立淅川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积极争取省、市产业集聚区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县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为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为入驻企业服务。
  第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化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通过划转、授权,注入投融资有限公司,增强资本实力。
  第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第十七条  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集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直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十九条  对省级分成县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当年增量按一定比例奖励我县的资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投入。
  第二十条  本政策中财政的补贴、奖励所需资金均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二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土地净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集聚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产业集聚区建设协调会,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报县委、政府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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