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33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淅政〔2009〕36号 |
现将《淅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淅川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县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及《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淅川县县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淅川县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生产服务性企业、相关质量管理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和质量管理成绩突出的个人。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3个,个人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单位和个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淅川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质量管理人员、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淅川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县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县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的相关质量管理单位、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和在淅川境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生产、服务性企业;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全市范围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名优产品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第七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工作中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创造出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声誉。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县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在参加县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县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
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提出县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第十三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报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县长审核,经县长审定签署后,由淅川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县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县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县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县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十八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十九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承担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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