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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XC412927-0202-2013-00024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2-05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淅川县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淅川县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审核认定及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面整治城区违法建设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淅川县城区违法建设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就违法建设认定及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类型
  (一)严重违法建设行为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①占压道路红线的;②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③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廓、地下管线、防洪防水设施的;④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⑤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建筑物、文化古迹和风景名胜的;⑥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2、严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
  (二)一般违法建设行为1、一般个人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房以自住为目的,规模较小。①虽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但未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新建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准建证);②未按照《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③违反淅政[2007]26号文件关于个人建房控制不超过三层要求的;④建设投资30万元以上、三层以上、300平方米以上,未按法律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的;⑤世居户出宅建房未批先建的;⑥无土地证或出具的土地证(土地批文)与实际占地不符的;⑦县历次"双清"未处理到位的。
  2、非法经营性开发建设行为: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以经营性开发为目的且规模较大。①小型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超过3层或多户宅基地联营联建、在非法买卖的土地上开发或购买他人房产以翻建为名建房出售的。②大型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凡属个人违法建设和小型非法房地产开发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③非法山庄开发行为。违法占用林地建经营性山庄。
  二、处理标准
  (一)严重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标准对严重违法建设的要求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
  (二)一般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标准1、违反城市规划处理:①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是世居户的,处工程造价5%的罚款;当事人不是世居户的,处工程造价7%的罚款,同时每平方米补交12元规费(工程造价按平均每平方米400元计算)。②2008年1月1日至今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是世居户的,处工程造价6%的罚款;当事人不是世居户,处工程造价8%的罚款,同时每平方米补交12元规费(工程造价按平均每平方米450元计算)。世居户儿女出宅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获得2处以上宅基的,多出部分按当事人不是世居户处理政策执行。
  2、违法占地处理:① 2004年10月21日之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参照宛政文[2009]68号文件执行;占用耕地的,按有关规定追缴罚款、耕地开垦费、土地测绘费等有关规费后,农村居民补办集体用地手续;城镇居民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补办国有建设用地手续。②2004年10月2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止,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清查公示无异议的:农村居民按照每平方米10元处罚,占用耕地的追缴耕地开垦费(按10元/平方米)、土地测绘费(个人单宗在120平方米以内按400元收取,个人单宗在120平方米以上按600元缴土地测绘费),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补办集体用地手续;城镇居民按照每平方米20元处罚,占用耕地的,追缴耕地开垦费(按10元/平方米)、土地测绘费(个人单宗在120平方米以内按400元,120平方米及以上按600元缴土地测绘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集中报县级人民政府按国有建设土地补办手续。严格控制城区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上不再新批集体建设用地手续。③国有土地出让金补缴:按土地出让金额总地价40%计缴,地价以城区土地区片基准地价计算。一类地每平方米200元,二类地每平方米126元,三类地每平方米70元;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4.9元;土地证书费每本5元。
  3、违反城市建设处理:①对个人建房300平方米以上未交墙改基金的,每平方米收4元墙改基金。②属小型非法开发房地产性质的,按每平方米8元补交墙改基金;建房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办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后,符合要求的补办相关手续。
  4、违反房产管理处理:①按照规定交纳房屋测绘费、丈量费住宅1.36元/m2,非住宅2.72元/m2,房屋登记费、工本费住宅每套60元,非住宅400元。②小型非法房地产开发另按面积处罚,每平方米处罚20元。③税收征缴: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契税,税率为4%;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农民按每平方米11元,其他城镇居民按每平方米22元收取;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收取。以上处理到位后,符合产权办证条件的,由整治办协调房管部门予以核补手续。④2007年"双清"时,已按当时政策足额缴纳罚款及税费的,本次可办理相关手续;若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按本次清房政策补交有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5、非法经营性开发建设处理:①小型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理;②大型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符合政策的补办手续。③非法山庄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的,国土、规划、林业部门按标准处罚后完善临时用地手续或临时审批手续,不符合用地政策的,依法强制拆除。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一般林地每平方米10元、公益林每平方米30元。
  三、保障措施
  1、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觉申报、主动接受处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处罚标准按下限执行并按应缴规费和罚款总额下幅一定比例收取(不包括税收和土地出让金部分)。4月30日前下幅30%收取;5月10日前下幅20%收取;5月20日前下幅10%收取;5月21日后不再下幅,按标准足额收取。小型非法房地产开发行为处理,不享受上述激励政策。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按规定接受处理后,县整治办统一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2、对严重违法建设行为,自觉在规定时间内拆除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轻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甚至暴力对抗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检察院等单位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予以顶格惩处。
  4、对非法小型房地产开发,拒不接受房屋质量司法鉴定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同时将予以电视公示,警告不得发生非法交易,发生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5、城区两镇两办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组织各自辖区违法建设清查处理。对工作组织不力、征收比例较低,以及清理期间新发违法建设制止不力的,县纪检监察部门将落实责任追究措施。
  6、其它未尽事项在实际

工作中由县整治办研究处理。
  7、城区以外其他乡镇,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公路沿线违法建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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