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02-2013-0003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2-05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集镇、单位、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淅政〔2011〕3号 |
《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集镇、单位、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集镇、单位、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城集镇、镇外单位、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工程(以下简称复建工程)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批复的集镇、单位、企业及专业项目规划报告,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城集镇、单位(含淹没线上功能影响单位,下同)、企业迁建及专业项目复建工程管理。
第三条 移民复建工程是移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建工程建设实行“四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即集镇(含镇内单位)迁建以所在地乡镇政府为主,企业迁建以本企业法人为主,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镇外单位迁建以本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复建工程建设规划实行“六结合”的原则。即规划建设坚持与城乡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工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旅游开发相结合、与民生改善相结合、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相结合。
第五条 复建项目资金实行责权统一、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自负的原则。
所有复建项目资金必须按国家批复规划专项用于县内淹没影响项目的恢复重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复建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报县移民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实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按时完成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任务,未下达计划项目不得擅自实施。
第七条 复建项目实施实行“五制”管理的原则。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预决算审计制。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复建项目实行严格的规划管理。各类项目必须首先由建设单位上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编制实施规划,实施规划经县政府统一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1、集镇迁建由乡镇政府首先编制迁建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经专家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县政府审定批准;在此基础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集镇规划设计应立足当前迁建,着眼长远发展,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突出建筑风格和集镇特色。
迁入集镇的单位、企业以迁入地乡镇政府为管理主体,单位、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分别对实施方案、施工设计进行把关。随集镇迁建的单位、企业和居民,必须严格执行集镇迁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四定”(定区、定位、定界、定用地面积)进行迁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建。不准非移民项目“搭车”挤占集镇迁建用地指标,不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不准转卖或搞房地产开发。
2、需迁建的单位、企业迁建前,应由本单位、企业编制迁建实施方案,以文件形式报经迁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移民局审核同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迁建企业、单位必须服从县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迁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迁建地址、用地规模、规划布局、生产流程、建筑面积、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迁建时间、分年投资计划、生产能力及效益分析等。
国有、集体单位和企业迁建方案报批前,应分别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和职工代表
会议讨论通过;股份制企业迁建方案报批前,应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上述会议记录经整理后,作为附件随迁建方案一并上报。
不需复建的线下单位、企业及线上功能影响单位,均应提出资金使用和职工安置方案,经单位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逐级审批后,按一次性补偿处理,将补偿费直接兑付给权属人,由其自行处理。
3、专业项目复建,首先由专业部门编制复建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县移民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勘测设计单位,在初步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勘察规划评估论证,并征求相关乡镇和专业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编制实施规划,经专家评审,报县政府批准后,再依据实施规划,与相关专业部门签订委托复建协议。
第九条 需复建的项目,涉及乡镇、有关单位、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与县移民局签订委托复建协议。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按照实施规划概算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复建协议。
不需复建的项目,涉关乡镇、有关单位、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与县移民局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划给予补偿,限期拆除库区房屋、附属物及设施设备。协议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经批准的复建实施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向县移民局提出申请,按原程序报批。
原规划进集镇单位或企业,原则上不得改变安置去向。确需改变安置去向,要求迁出镇外或一次性补偿的,应由该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集镇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经县移民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按镇外单位、企业规划处理。所需调整的征地费、基础设施费,从集镇征地和基础设施补偿费中核减后支付。
原规划的镇外单位、企业,如要求调整规划方案,进集镇迁建,应由该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集镇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经县移民局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按镇内单位、企业规划处理。原补偿给该单位、企业的征地费、基础设施费,不再支付给该企业、单位,统一交由迁入地乡镇政府,统筹用于集镇征地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的迁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等要求,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 对污染严重、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不得搞原样复制。企业迁建需扩大生产规模或转产、超过移民补偿投资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技术改造程序开展前期工作,落实建设资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企业、单位在2003年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以后,发生名称变更或权属变更时,该企业、单位必须如实向县移民局报送变更情况报告,提供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变更名称或权属的批复文件、主管部门证明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企业、单位如承包、租赁、借用或占用其它单位、集体的土地,应依法将征地补偿费划拨给权属单位、集体。
企业、单位如产权不明或存在产权争议,或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属人的,企业、单位应如实向县移民局说明情况,并依法确定产权或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应由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制定迁建方案和拨付资金。发生产权争议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产权不清晰或达不成分割协议的,不予兑付补偿费,待裁决或达成协议后再予兑付。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将应分割给他人或与他人有权属争议的补偿费,私自领取、据为己有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需复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县移民局把关,按照批准的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对单项合同设计费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
投标确定设计单位;在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确定设计单位。根据宛移字【2010】376号规定,个别特殊情况需委托设计的,必须由县政府同意并报请市政府批准。
单项工程勘测设计费按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数额,由县移民局统筹管理使用。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前必须报移民局审核批准。各复建工程勘测设计费不得突破本工程规划核定的工程设计费数额,超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超移民补偿投资来源,并出具超移民补偿投资自筹承诺书,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施工设计。
设计单位编制的预算必须经县审计局审核把关,并出具审计报告,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施工设计完成后,经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同意,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评审、报批。
第十三条 集镇、单位、企业和专业项目复建用地,分别由乡镇政府、单位、企业、专业部门提出迁建选址申请,报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办理规划和征地手续。复建用地必须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上级批准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划拨。在控制规模和标准以内的复建用地手续,由县国土局负责统一办理,超规模、超标准用地的,由该单位、企业、乡镇、专业部门自行办理用地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县移民局为复建工程业主,负责复建工程项目规划、计划编制、签订委托复建协议、管理复建资金、对复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复建工程招标、质量监督、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等。
专业项目复建由县移民局委托交通、公路、航运、电力、联通、移动、广电、水利、电灌、中线建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南阳邓州引丹、清泉沟泵站等非县属单位复建,由县移民局直接委托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政府办、发改、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公安、信访、财政、国资、工业、安检、监察、移民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做好复建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报批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复建项目法人责任制。
集镇迁建项目法人是乡镇政府;单位、企业迁建项目法人是该单位、企业的产权所有人;专业项目的法人是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授权单位。
项目法人应严格实行“定任务、定投资、定时间、定质量、定验收”的“五定”责任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复建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复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复建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负责组织复建项目的招投标,按照《河南省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复建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在50万元至200万元的,原则上也应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按行业、项目大小不同,投标人必须具有不同行业、不同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方可投标。投标人不得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承担相应损失。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禁止层层转包、分包。
第十七条 复建工程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与确定的设计、监理、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要依法进行公证,并报县移民局备案。
第十八条 复建项目实行监理制。专业项目、集镇复建以移民局为主,建设单位参与确定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单项工程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费在5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其它
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由移民局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从复建项目独立费用中支付相关监理费用,监理单位接受县移民局和复建工程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企业、单位建设监理招投标由建设单位组织、主管部门参与,由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施工设计、监理规范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项目监理规范要求,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
未经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安装、使用。单元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应当签署监理意见,否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建设资金,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依法终止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 按照投资计划及批准的设计,项目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适时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协调解决施工进度、质量、设计、资金使用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明确“一师四员”(建造师、质检员、材料员、安全员、资料员),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或拆除重建。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上缴安全保证金。各施工单位应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和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投资调整在合同预算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和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按程序报省、市有关部门备案。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投资调整超出合同预算范围的,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查后,将变更设计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有关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自验。自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建设自验报告、完整的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项目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文件、监理总结等竣工验收所需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及移民局、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等共同参加。验收费用从复建费用中列支。
复建工程总验收按照移民项目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的有关文件、资料、图片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后,档案资料除建设单位存档外,应报移民局存档。
第二十七条 复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建项目竣工后,乡镇、企业、单位、专业部门在库区已纳入补偿搬迁范围的房屋、附属物、不可搬迁
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应由本乡镇、企业、单位、专业部门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库底清理,逾期由迁出地乡镇政府统一强制清除;土地交由迁出地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同时,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律作废。移民迁移线上未纳入补偿和搬迁范围的房屋、土地等产权归原单位所有和处置。
规划核定为线上功能影响单位、村组集体公房及附属建筑物,按单价给予补助后,由权属人自行处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复建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不准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借贷款、抵押、担保等。为加强对复建资金的监控,各复建单位对复建项目资金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须选定在一家国有银行设立复建资金专户,禁止多头开户。
第三十条 全县复建工程建设管理费用统筹使用。单项工程建设管理费按规划的标准和数额提取后,由县移民部门统一调配管理使用,其中50%拨付给建设单位管理使用,其余50%由县移民部门统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严格资金拨付管理。集镇和专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合同、计划核拨资金。建设合同签订后拨付新址征地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预付15%的工程直接费。工程开工后依据工程进度、阶段验收报告和施工、监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签字,给予相应拨款。
对规划迁建的企业、单位拨款时,企业持营业执照、迁建方案(国有、集体企业须附班子会议、职代会、董事会意见、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迁建协议、施工招投标报告、施工合同;单位持法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迁建方案(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迁建协议、施工招投标报告、施工合同,到县移民局领取拨款申请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核。移民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拨款额度和拨款次数,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文字【1997】281号)有关规定,中小学校补偿费及学校资产、债权、债务等由县教体局负责进行分割处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学校补偿费分割后留县部分,由县教体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中小学校扩容或复建。
对一次性补偿、不需复建的项目,应与县移民局签订一次性补偿协议,并出具经所在村委、乡镇政府签字认可的补偿项目资金无异议保证书。国有、集体单位和企业还需提供经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查批准的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县批准,不需复建的项目,只将补偿项目的直接费兑付给该单位或企业,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监理等其它费用不予兑付。拨款分两次进行:协议签订后,拨付补偿费的70%,其余30%待该企业、单位在库区规划应拆除的房屋、附属物及设施设备拆除后,经迁出地乡镇政府、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后,凭乡镇证明拨清。拨款时应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单位或单位法人证明和身份证,到县移民局领取拨款申请表,按规定审核后予以拨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除预留质保金之外的项目建设资金;遗留、返修工程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质期满,按施工合同结清剩余质保金。
资金审批权限:一次拨付补偿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县移民局局长审批;一次拨付补偿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含300万元),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拨付补偿资金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复建工程竣工验收须编制项目决算,进行竣工审计,并经县审计局审核把关,出具审计报告。凭计划、预算、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审计报告和交付使用手续等,作为项目
核销依据。
基础设施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附有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附有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决算报告,工程监理部门的监理意见书,审计部门的工程竣工审计结论。
第三十三条 各复建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按照钱、账和银行印鉴分管和会计出纳分设的原则,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手续办理,保证资金安全。严格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外,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杜绝大额现金支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单位复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结余资金经主管部门、县移民局、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其余资金用于该企业、单位的其它项目支出。
集镇、专业项目在复建实施过程中资金有节余的,乡镇政府、专业部门必须向县移民局提出调整使用申请报告,按程序报经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用于本集镇、本专业项目复建的其它项目,但不得用于与复建项目无关的开支,或因提高补偿补助及规划标准可能引起不稳定的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移民局应加强复建工程计划管理、实施管理和资金管理。对建设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管理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告复建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单项工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移民管理机构负责;200-500万元的,由市级纪检监察机关、移民管理机构负责;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的财审、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参与移民建设项目招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决策的全过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计划核拨资金。
第三十七条 各复建单位要主动接受移民、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管理、建设进度等方面造成重大失误的单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为复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复建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对 “吃、拿、卡、要”、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干扰破坏复建工作秩序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严格复建工作考评,对按时完成复建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不能按时完成复建任务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淅川县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集镇、单位、企业及专业项目补偿资金拨付申请表
2、集镇、专业项目复建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图
3、企业、单位迁建管理及资金拨付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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