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GSEC01-01-2013-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3-11-17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已归档 |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淅川县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和要求的通知
淅政〔2012〕11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确保调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的意见》(法工办发〔2008〕112号)、国务院南水北调
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1〕1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范围和要求予以明确。
一、明确行政区划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在我县境内全长14.435公里,水源保护区范围涉及我县九重镇、厚坡镇。
二、明确具体范围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源保护区划定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主要技术指标依据是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在我县境内的工程类型为明渠。按照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文件规定,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明渠段根据地下水位与总干渠渠底高程的关系及地下水内排、外排等情况,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设计地下水位低于渠底。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各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一级保护区边线向两侧外延1000米。
2、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外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分别外延2000米、1500米。
3、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分别外延3000米、2500米。
我县总干渠沿线一、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
桩号K0+000-K12+664,属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涉及九重镇陶岔、张家、程营、孙营、水闸、张河、张楼、九重、孔北、王家、刘沟、唐王桥等12个行政村;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分别外延3000米、2500米,涉及九重镇周岗、武店、陶岔、张家、孙营、刘家营、太平、张河、程营、水闸、张楼、九重、王楼、孔北、下孔、薛岗、王家、更生、刘沟、唐王桥等20个行政村。
桩号K12+664-K14+664,属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外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100米,涉及九重镇刘沟、唐王桥等2个行政村;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侧分别外延2000米、1500米,涉及九重镇刘沟、唐王桥等2个行政村。
桩号K14+664-K14+735,属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一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两侧外延200米,涉及九重镇唐王桥村;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右两侧分别外延3000米、2500米,涉及九重镇刘沟、唐王桥2个行政村。
厚坡镇涉及李华庄、张楼、杨庵等3个行政村,对应邓州市境内总干渠桩号K16+000-K24+000,属设计地下水位高于渠底地下水内排段,均位于二级保护区左岸,二级保护区范围自渠道管理范围边线(防护栏网)向左侧外延3000米。
三、明确保护规定
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国调办环移〔2006〕134号)、省政府批准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特将保护区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建设任何与中线总干渠水工程无关的项目;
2、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
3、禁止倾倒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4、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5、农业种植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二)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渣类污染物;
2、禁止新建、扩建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污口,设置医疗废水排污口;
3、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重的化工、电镀、皮革加工、造纸、印染、生物发酵、选矿、冶炼、炼焦、炼油和规模化禽畜养殖以及其他污染重的建设项目;
4、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危险废物等集中转运、堆放、填埋和焚烧设施;
5、禁止设置危险品转运和贮存设施、新建加油站及油库;
6、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和环保规定、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7、禁止将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有关规定的水人工直接回灌补给地下水;
8、禁止采取地下灌注方式处理废水;
9、禁止建立公共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10、禁止利用沟渠、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水;
11、禁止将剧毒、持久性和放射性废物以及含有重金属废物等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或埋入地下。已排放、倾倒和填埋的,按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限期内进行治理。
(三)不得安排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位于总干渠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穿越总干渠的桥梁必须设有遗洒和泄漏收集设施,并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带来的水质安全风险。
四、明确有关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九重镇、厚坡镇人民政府是贯彻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的监督、检查、管理,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对因渎职、失职造成水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县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卫生局、工信局、商务局、交通局、民政局、畜牧局、香九厚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中线办等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研究制定本行业内切实可行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保护实施方案,切实履行督查责任,全力做好工作,确保调水水质安全。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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