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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GSEC01-01-2013-00001 发布机构: 淅川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3-11-17 废止日期: 2023-10-16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已归档

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淅川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系通报制度》的通知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17 浏览次数: 【字体:

淅政〔2013〕5号

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淅川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年元月26日淅川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联系通报制度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与县住建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规划局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如下工作联系通报制度。
  一、与县住建局联系通报的具体内容
  (一)园林绿化方面联系通报内容及程序
  1.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砍伐树木、占用或改变草坪、绿化带使用性质的,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批。县住建局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通报其占用时限、地点、面积、数量等,县城管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
  2.凡违反园林绿化擅自占用公共绿地、绿化用地、改变使用性质和滥砍绿化树木,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县城管局在查处过程中首先征得市政绿化部门意见,按市政绿化部门计算的损失进行处罚,对限期整改和重建的案件县城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县住建局。
  (二)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联系通报内容及程序
  1.凡在县城区内的道路改造和地下管网、管线的建设、维修,由县住建局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通报其占用时限、地点、面积,并按要求规范设置路障、安全标志等,由县城管局负责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
  2.以上建设活动有违章行为的,由县城管局按有关规定,将处罚结果和限期整改及重建案件以书面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县住建局。
  (三)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联系通报内容及程序
  城区内的卫生容器、垃圾站点、简易活动公厕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立及改变其原有位置,县住建局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通报。县城管局负责跟踪、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处罚后县城管局2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和限期整改及需重建的案件以书面形式通报县住建局。
  二、与县规划部门联系通报具体内容
  凡在县城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临时建设的工程项目,县规划部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向县城管局进行通报。  凡在城县规划区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行为,由县城管局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处罚。县城管局在行政执法处罚过程中及时将处罚结果及整改时限2个工作日内通报县规划部门。
  三、与县环保局联系通报的具体内容
  凡在城区内实施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室外明火烧烤、沿街商亭原煤散烧烟尘污染、随意溶化沥青、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处罚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县环保局备案。
  四、与县工商局联系通报的具体内容
  凡在城区街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县工商局在审批前应向县城管局发放征求意见表,由县城管局协审后方可办理五、与县公安局联系通报的具体内容凡由公安机关向县城管局派驻的公安民警,由县城管局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及勤、能、德、绩各方面的情况,以作为其入团、入党、提职、晋升警衔等参考资料。同时,公安管理部门要对派驻的民警跟踪管理,确保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在派驻的民警有工作变动和临时改变工作时,由公安机关事先向县城管局进行通报或协调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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