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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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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F001-0000-2021-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null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淅川县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保证政务公开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度,树立服务、高效、法治、勤廉的政府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单位(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政府有关规章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规划、环境资源规划以及各类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由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统计分析资料;
    4、入学、就医、供热、供水、公交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5、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处置情况,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各类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6、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及整治情况;
    7、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文化教育、计划生育、扶贫救灾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8、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行政决定、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等情况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9、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审批和实施情况;
    11、政府采购项目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情况;
    12、税费征收、减免政策及实施情况;
    13、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审计情况;
    14、各类政府资助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计划和实施情况;
    15、政府投资举办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16、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17、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事项结果等情况;
    1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本等;
    19、各单位(部门)的名称、机构设置、管理职责、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0、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变动情况;
    21、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2、乡、镇、街道重点公开国家有关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救灾、征兵工作、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等情况;各类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其他农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林场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机关外网网站)、政府公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申请意见的提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获取有关自身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情况的政务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自身情况的政务信息。
    ()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当场登记,应当自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单位(部门)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行政机关能够依照前款规定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确有困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行政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要求,以复制、邮寄等方式提供政务信息,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件免收费用。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文最后编辑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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