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指引和目录
淅川县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指引和目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事前公示...................................................................................... 1
一、执法主体....................................................................................... 1
1.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1
二、执法人员....................................................................................... 3
2.执法人员清单............................................................................. 3
三、执法权限....................................................................................... 4
3.权责事项..................................................................................... 4
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5
5.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7
6.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8
7.涉企保证金目录...................................................................... 11
四、执法流程..................................................................................... 12
8.办税服务指南........................................................................... 12
9.“最多跑一次”事项.............................................................. 13
10.“全程网上办”事项............................................................ 14
11.执法流程图............................................................................. 16
五、执法依据..................................................................................... 16
1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6
六、执法监督..................................................................................... 17
13.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17
14.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途径........................................... 19
七、救济渠道..................................................................................... 20
15.法律救济渠道........................................................................ 20
第二章 事中公示.................................................................................. 22
八、服务和执法事项告知................................................................ 22
16.办税服务场所有关信息........................................................ 22
17.执法证件及文书.................................................................... 24
18.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4
九、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 25
19.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25
十、听证............................................................................................. 27
20.公开举行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 27
十一、非即办事项............................................................................ 27
21.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27
第三章 事后公示.................................................................................. 28
十二、行政处罚................................................................................ 28
22.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28
2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30
十三、行政检查................................................................................ 33
24.“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33
十四、行政征收................................................................................ 34
25.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34
26.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35
27.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37
28.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38
29.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40
30.委托代征信息........................................................................ 41
31.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43
32.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44
十五、行政许可................................................................................ 46
33.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 46
十六、其他事项................................................................................ 48
34.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48
35.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 50
36.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51
37.欠税信息................................................................................. 53
38.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结果............................................... 55
39.税收个案批复........................................................................ 58
40.涉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 60
十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建议办理程序.............................. 62
十八、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撤下说明............................................... 64
第一章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及主要职责
1.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三定”方案,参照下列模板,公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模板1
一、XXX税务局
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二、XXX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
模板2
一、XXX县税务局
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二、XXX县税务局XXX分局
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人事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执法人员清单
2.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2.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持有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参照以下模板进行公示。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税务检查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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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没有税务检查证但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照以下模板进行公开。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资格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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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人事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权责事项
3.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3.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3.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本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
3.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4.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第67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4.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4.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下列模板进行公示。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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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
5.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22号)
5.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5.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下列模板进行公示。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 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重点稽查对象检查 | 省、市、跨区域稽查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 | 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相结合 | 各类涉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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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6.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6.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6.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样式,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同时公布本省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 |
2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 |
3 | 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 |
5 |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
6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
7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
8 | 车价信息管理 |
9 | 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 |
10 |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 |
2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 |
3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日常审验 |
4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审核 |
5 | 特别纳税调整跟踪管理 |
6 | 房地产企业注销前多缴所得税清算管理 |
7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核实 |
8 | 出口退税审核中特别关注信息审核 |
9 | 出口退税审核中第一批特别关注信息审核 |
10 | 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核实 |
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
序号 |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 |
2 | 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费)审批调查核实 |
3 |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4 | 符合条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核实 |
5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 |
6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调查巡查 |
7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 |
8 | 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调查巡查 |
9 |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调查巡查 |
6.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涉企保证金目录
7.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07号)
7.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以在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7.3公示内容
涉企保证金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条件和时限等。
7.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办税服务指南
8.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8.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8.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在办税服务场所重点公开依申请事项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渠道、办理时限等。
8.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最多跑一次”事项
9.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9.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9.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时公开本省增列的事项。
9.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全程网上办”事项
10.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10.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10.3公示内容
省市县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省税务局编制的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10.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的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执法流程图
11.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1.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11.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已有的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公示。
11.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政策法规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2.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12.3公示内容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
(2)信息采集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分级采集审核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采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维护税务总局法规库。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采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级规范性文件,并可通过链接或下载税务总局法规库更新包等形式,及时采集更新本级法规库。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13.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13.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13.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内容。
13.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途径
14.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4.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14.3公示内容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各级税务机关参照以下模板进行公示。其中,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政务公开途径提出。
受理投诉举报及公示意见建议途径
事项类别 | 受理内容 | 受理 部门 | 电话 号码 | 通讯 地址 | 邮政 编码 | 服务 时间 |
政务公开 | 申请政务 公开 | 办公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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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意见 建议 | ||||||
纳税服务 投诉 | 纳税服务 投诉 | 纳税服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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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 纳税咨询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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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 行为检举 | 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举报 | 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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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税收违法 行为举报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税收违法 行为举报 | 纪检监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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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法律救济渠道
15.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15.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15.3公示内容
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期限等。
15.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章 事中公示
办税服务场所有关信息
16.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8〕189号)
16.2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场所摆放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并可同时以触摸屏、监督栏等方式公开。
16.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参照下列模板制作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
窗口工作人员工位牌信息
16.4公示程序
公示期限:开始工作时。
执法证件及文书
17.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17.2公示途径
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17.3公示内容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17.4公示程序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及其他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8.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8.2公示途径
口头或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做好全过程记录。
18.3公示内容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4公示程序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及其他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做好记录工作。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19.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19.2公示途径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9.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下列模板,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开。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业主姓名 | 经营地点 | 所属行业 | 定额项目 | 调整额度(幅度) | 调整原因 | 核定有效期起 | 核定有效期止 | 税款核定情况 | ||
核定应纳税经营(所得)额 | 月核定应纳税额合计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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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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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完成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5个工作日。
公开举行的行政许可、处罚听证
20.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0号)
20.2公示途径
举行听证的场所。
20.3公示内容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21.1 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1.2 公示途径
电话查询。
有条件的单位结合电子税务局建设逐步实现办理进度网站查询。
21.3 公示内容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22.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22.2公示途径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统一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配合同级政府“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22.3公示内容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信息按照下列模板予以公开。其中,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居民身份证号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至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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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处罚生效期和截至期针对的特殊行政处罚事项,如停止出口退税权。
22.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作出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政府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4)信息撤下
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1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23.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6号)
23.2公示途径
省以下税务机关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的公布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23.3公示内容
(1)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的公布标准的,按照下列模板予以公开。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XXX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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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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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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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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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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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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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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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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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依据及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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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3.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应在符合公布标准30日内完成录入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对外公布。
(2)信息采集审核
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86号)规定,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在30日内完成录入审批工作,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但发布时间应在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
(4)公示时长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
24.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
24.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24.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将本单位抽查情况概述、查处汇总结果进行公开。
24.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25.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25.2公示途径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25.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公示。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的,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业主姓名 | 经营地点 | 所属行业 | 定额项目 | 调整额度(幅度) | 调整原因 | 核定有效期起 | 核定有效期止 | 税款核定情况 | |
核定应纳税经营(所得)额 | 月核定应纳税额合计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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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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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完成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公示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26.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26.2公示途径
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开。
26.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进行公开。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的,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序号 | 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主营范围 | 行业 | 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 | 核定征收年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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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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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完成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政务新媒体公示的,相关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27.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27.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27.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 | 计算退税的残疾人职工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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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2)信息采集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28.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8.2公示途径
省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8.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综合利用产品 | 综合利用 | 综合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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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2)信息采集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29.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29.2公示途径
省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9.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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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2)信息采集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委托代征信息
30.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30.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应当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
30.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委托代征信息进行公开。
1.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开内容如下: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的名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委托代征的范围 | 委托代征的期限 |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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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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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公开内容如下:
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联系电话 | 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址 | 委托代征的范围 | 委托代征的期限 | 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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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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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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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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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宣传部门和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示的,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在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的,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委托代征信息在有效期内(委托代征期)公示。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31.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31.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应当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被终止委托代征资格代征人的信息和原《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
31.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终止委托代征信息进行公开。
1.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开内容如下: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代征人的名称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原委托代征的范围 | 原委托代征的期限 | 原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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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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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公开内容如下: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序号 | 税务机关 | 联系电话 | 姓名 | 户口所在地 | 现居住地址 | 原委托代征的范围 | 原委托代征的期限 | 原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 | 税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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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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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宣传部门和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示的,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在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的,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的公示时长为 3个月。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32.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32.2公示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开,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32.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模板,将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进行公开。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序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费款所属年度 | 缴费单位数量(户) | 缴费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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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税务机关应于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2)信息采集审核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向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
33.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33.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33.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以下模板,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进行公开。其中,居民身份证号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注册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许可生效期 | 许可截至期 | 许可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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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负责相关许可事项审批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非正常户认定信息
34.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34.2公示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途径公开。
34.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按照下列模板予以公开。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一)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内容如下:
企业或单位 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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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内容如下:
业户名称 | 业主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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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
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
35.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35.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35.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公开。
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名单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信用评定年度 | 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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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公开。信息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次月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36.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36.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36.3公示内容
市、县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进行公开。
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出口退税管理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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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出口退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欠税信息
37.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2018年第44号修改)
37.2公示权限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37.3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在新闻媒体公开的,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37.4公示内容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单位:元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欠税税种 | 欠税余额 |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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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单位:元
业户名称 | 业主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欠税税种 | 欠税余额 |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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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单位:元
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欠税税种 | 欠税余额 |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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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宣传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推送给相关媒体发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结果
38.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税总发〔2017〕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38.2公示途径
省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38.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模板,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XXXXXXXX1101。
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
序号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信用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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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商事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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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失信名录
序号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失信 行为 | 认定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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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失信名录
序号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所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 | 失信 行为 | 认定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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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每月10日前对公布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2)信息采集审核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税收个案批复
39.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
39.2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
39.3公示内容
税收个案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9.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相关管理部门传递。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场所、公共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示的,办公厅(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公告栏公示的,相关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日内发布。
涉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
40.1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07号)
40.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40.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参照下列模板公开涉企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情况。
统计年度 | 发票保证金 | 纳税担保金 | 税收保全款 | |||||||||
收取金额 | 返还金额 | 年底余额 | 涉及企业数量 | 收取金额 | 返还金额 | 年底余额 | 涉及企业数量 | 收取金额 | 返还金额 | 年底余额 | 涉及企业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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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省市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开本系统上一年涉企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
(2)信息采集审核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自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布。
附则
(一)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发布执法信息的税务机关提出纠错建议。
1.通过官方网站“政府网站找错”栏目提出纠错建议的,由官方网站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通过电话或现场提出纠错建议的,由办公厅(室)填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建议处理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通过信函提出纠错建议的,由办公厅(室)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二)官方网站管理部门、办公厅(室)应当于收到纠错建议的2个工作日内转交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三)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官方网站管理部门、办公厅(室),由其书面回复建议人。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建议处理表
编号:
建 议 人 | 建议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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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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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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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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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目 录 |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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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受理部门意 见 |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信息产生部门处理意见 |
签字: 年月日 |
本表由信息产生部门留存备查。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中“已公开的税务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相关信息的撤下应当作出说明,说明不对外公开,仅作内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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