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修订淅川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修订淅川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城区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对《淅川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2月18日
淅川县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使学生资助工作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顺利衔接奠定坚实的基础。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和资助资金发放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豫财教[2019]143号)、《河南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23〕4 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 号)、《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操作规范》(豫一卡通办文[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困难等级认定,动态管理资助信息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国家教育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二)认定机构与原则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学校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干部及村民代表等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资助处室审核备案。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6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三)认定困难依据及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特困供养学生、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单位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所在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2.认定时注意事项: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被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凡在《脱贫户档案资料》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学生本人信息的可以直接认定;因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时造成学生漏入,错入等问题,学生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只要提供加盖公章的电脑截图原件也可直接认定;对于外县户籍在我县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系统中无法及时查到的,只要提供加盖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公章的电脑截图原件或加盖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公章公函的即可认定为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学生本人信息的,不需提供佐证材料。
(2)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以残联提供的《残疾人证》为准;无证件的本人属于肢体残疾,可以直接认定,但必须拍摄照片存档。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有民政部门颁发《孤儿证》的可以直接认定。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此条要求学生本人或父母享受低保。以《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最近季度低保资金银行打款流水明细为准。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的子女。本条须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的烈士子女数据、县民政部门提供领取补助明细即可。各单位要慎重做好此类贫困学生认定工作,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相违背。
(6)五保户。五保,即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五保对象主要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本条认定以《五保供养证书》为准。
(7)患艾滋病学生。
(8)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提供《特困户救助证》等。
(9)重大疾病。学生本人、父母或兄弟姐妹困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此项要求提供患病者本人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和住院结算单(2年内住院材料,个人所付费用至少在2万元以上);或者连续至今治疗用药仍未中断,但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门诊屡次结算清单。
(10)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家庭中因冰雹、暴雨、干旱造成承包的果园、种植园绝收(含家中无其它收入仅以种粮的普通农户)或房屋倒塌等因自然灾害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列入此项,但须出具乡镇(或县级)等相关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或学校评审小组现场评议记录也可。
(11)家庭子女有2名(含2名)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本条中的非义务教育主要指高中、大学教育(专、本科及研究生),必须出示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出具加盖就读学校公章的证明材料)和相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2)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单方死亡的学生属于单亲,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3)监护人缺失处于困境。学生类似孤儿但法律意义上不是孤儿,如父母失踪的在6个月以上(需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或父母双方都是精神病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或父母双方因违法被判刑劳改的(法院判决书)。
(1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a.家庭成员中有人因残疾而导致家庭贫困的,需提供残疾证及学生与残疾人员关系的户口簿(必须是残疾人和学生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b、家中车辆因交通事故赔付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双方的协议。
c.家庭住房一般、设施普通,在当地明显落后的家庭的学生可以认定为贫困。评审领导小组入户查看实情,拍照存档。
经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所有的证件仅供评审认定时参考,学生家庭贫困实际情况及学生在校表现是评审认定的依据。学生的贫困程度与证件不能绝对的对应。
(四)建立量化指标体系和困难等级认定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可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类。困难程度和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原因)分类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对应关系,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认定为“特别困难”类型。
困难程度和发放金额的一致性,原则上资助金额最高标准要覆盖特别困难学生,尤其是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必须全面覆盖。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所在学校审核。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如佐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佐证材料。
为方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通过省级共享数据,经学校匹配成功的学生,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匹配存疑的学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本学校再次申请的学生,且已提供过的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对应位置填写承诺内容并由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4.资格认定。(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2)认定内容: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c.申请人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若真实则留存复印件)。(3)认定方式: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b.以个别谈话、走访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佐证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d.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及学校调查情况,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5.结果公示。学校要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6.动态管理。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汇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年级等整理装订,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档案一人一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二、遵照教育资助政策、做好各类资金发放
(一)学前教育
1.资助政策。按照每学期生均300元标准补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每学期生均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即生均600元/年保教费、400元/年生活补助费);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每学期生均2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资助范围。凡符合享受保教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贫困学前幼儿,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学校已为学生办理学籍的,方可享受资助。鼓励引导学前幼儿到符合资助条件的正规幼儿园就读。幼儿园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无法通过资助系统向上级申报。没有学籍等因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就读幼儿园提取事业经费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3.资金发放。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时,家长必须提供正确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由资助部门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的,可以自行确定资金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学校要及时给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下发《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并及时收回家长签字的《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回执联。
(二)义务教育
1.资助政策。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每学期生均小学生500元、初中生625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50%确定,即按照每学期生均小学生250元、初中生312.5元标准对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即小学生均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寄宿生生活补助;小学生均500元/年、初中625元/年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在解决好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基础上,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等级和实际情况按照每学期生均小学生500元、初中生625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按照每学期生均小学生250元、初中生312.5元标准对非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
对没有享受国定营养餐改善计划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学期生均400元标准发放省定营养餐改善计划资金(即生均800元/年省定营养餐改善补助)。
2.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费补助对象必须是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具备住宿条件的学校应鼓励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寄宿在校,享受高额度生活补助;省定营养餐对象是没有享受国定营养餐改善计划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没有学籍等因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就读学校提取事业经费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3.资金发放。义务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时,家长必须提供正确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由资助部门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的,可以自行确定资金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学校要及时给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下发《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并及时收回家长签字的《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回执联。
(三)普通高中教育
1.资助政策。免除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家庭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学生)学费(每人790元/学期)、住宿费(县一高235元、县二高200元、县三高120元、县五高170元、其他高中30元/学期),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高中生按照每生每学期1200元的标准发放一档助学金;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人800元/学期发放二档国家助学金。享受高中助学金人数按照高中在籍在校学生20%比例确定,但人均助学金不得超过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即一档每人2400元/年,二档每人1600元/年)。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2.资助范围。普通高中资助对象均为在籍在校的家庭困难学生。若在籍不在校或在校没学籍的均不符合资助条件,不能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助学金。没有学籍等因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就读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3.资金发放。普通高中资助资金发放时,学生必须提供正确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由资助部门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的,可以自行确定资金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学校要及时给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下发《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并及时收回家长签字的《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回执联。
(四)中等职业教育
1.资助政策。免除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学生学费;我县是连片特困区,所有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籍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按照每生1000元/学期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县城户口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按照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也按照每人1000元/学期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即每人2000元/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2.资助范围。凡在我县上学的全日制在籍在校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均享受免学费政策,所有全日制中职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县城户口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按照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的也享受国家助学金。没有学籍等因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就读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低于国家资助标准。
3.资金发放。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资金发放时,学生必须提供正确的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号,由资助部门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统一发放。学校提取的事业经费进行资助的,可以自行确定资金发放方式。资金发放后,各学校要及时给受助学生家长(监护人)下发《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并及时收回家长签字的《受助学生温馨告知书》回执联。
(五)生源地助学贷款
1.贷款政策。全日制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两项之和确定,本、专科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最短为6年,最长期限为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2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展期。
2.贷款范围。学生本人入大学前户籍与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淅川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3.资金发放。学生去高校报到前到县学生资助中心(续贷网上远程办理)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手续,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向高校资助中心上交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用于录入回执信息(截至时间当年的10月10日); 国开行助学贷款通常在每年11月中旬集中发放,贷款发放后,支付宝(平安银行)会以短信方式将放款信息发送到借款学生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码。
三、重视资助过程衔接,规范资助档案整理
(一) 具体工作时间节点
1.各学前、义教、普通高中学校每年秋季9月30日前首先对所有在校在籍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学校收缴相关困难证明材料(原件验收,学校保留复印件存档,以备随时查阅),进行困难等级认定并填写汇总表;各学校秋季学期9月30日前(春季学期3月20日前)要将贫困学生信息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最迟于秋季学期10月15日(春季学期4月1日前)前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和受助学生(监护人)社会保障卡等信息统计,并将电子版和签字盖章的纸质版报送到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
2.各中等职业学校:①每年秋季9月份、春季3月份要将学生面部识别图像、身份证号等信息采集导入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最迟秋季10月10日前、春季4月1日前完成录入;②资助中心对中等职业学校例行抽查每学期不少于两个月,春季例行抽查从3月15日开始,秋季抽查从9月15日开始,对所有受助学生进行列行抽查。每次查查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③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每月(2月、8月除外)的18日前将享受免学费、助学金学生名单和受助金额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并将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资助中心每月19-22日在资助系统内完成审核,各学校必须于每月23日前在系统内完成发放;④每学期的第二个月(10月、4月)截至资助名单新增,第三个月开始只准减人数,不准增人数;⑤各中职学校,要及时将面部识别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同时段受助学生名单进行比对,两者不一致的,不予以资助;⑥每学期开学中职学校学生本人要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助学金申请表》,各学校存档备案;⑦中等职业学校上报中职免学费、助学金以每期第二个月为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学期第三个月没在校就读或没有做面部识别的一律取消受助资格。⑧与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学籍信息重复的学生不得申请中职资助。
3.各学校必须在秋季学期10月25日前(春季学期4月20日前,中职学校每学期第四个月资金发放前)将本校受资助学生进行公示,公示要求:①公示在校园醒目位置,标题为XX学校公示名单。②公示名单下面要有教体局资助中心举报电话0377-69226969 和学校校长(法人)电话。 ③每次公示后必须拍照存档,照片包括远景和近景,远景能看出公示在学校的位置,近景能看到公示内容;各学校公示当月28日前必须将公示的签字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到淅川县学生资助中心。④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结束后要及时清除,确保受助学生信息不泄露。
(二)规范档案材料管理
1.上交资助材料的要求:
a.字体统一用宋体,11号字,不加粗,背景不要加颜色。
b.格式要正确,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等信息必须是文本格式。
c.序号排列、学校名称、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要填写完整。
d.身份证号码要使用张氏插件或高中信息采集插件验证、查重,没有错误、重复的再上交。
2.整理档案要求:
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确保资助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学生档案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和档案盒。资助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 30 年、10 年。
资助材料按年度整理,依据内容的不同,分别归入基础保障类、日常管理类、项目实施类、财务管理类、电子信息类五个类别归类。
基础保障类:包括学校办学资质、资助管理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员配备、资助政策及规章制度等相关材料。
日常管理类:包括资助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报表、宣传教育、收发文件、培训学习、咨询投诉、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项目实施类: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资助项目申请、评审、公示、资金落实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
财务管理类:包括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各类资助资金拨付和发放凭证、资助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
电子信息类:包括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数据(含文字、图表等)、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
组卷、排列、装订、编号、目录、档案盒封面、盒脊编制、案卷封面、备考表等项内容均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23〕4 号)文件要求进行整理。
四、发挥资助育人功能,确保建档立卡学生应助尽助
1.关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资助政策的实施范围的问题
按照教财〔2017〕441号文件精神,各学段学校(含幼儿园,)在认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对象时要把握住两点:一是受资助学生必须是乡村振兴部门确认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二是受资助学生要具有学校的正式学籍。
各学校对非正式学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进行兜底保障,按照相应资助政策进行资助,但其资助的人数和金额不作为中央和省级建档立卡资助政策落实和统计范围。
2.关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一个学年内认定和发放次数的问题
因受助学生数量众多,组织一次认定和发放工作所需时间周期较长,同时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资金申请拨付等方面也有规定的时间要求,我县各学段学校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每个学期组织认定一次,按现行发放办法发放。每个学期学校认定工作完成后新增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从下一个学期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3.关于学籍发生变动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如何实施资助的问题
学期内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从学籍变动的下一个学期开始由变动后学籍所在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本学期继续由原学校负责认定和发放资助资金。
4.关于每个学期各学校认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采用乡村振兴部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数据时间点的问题
每个学期我县从两个渠道获取不同时间节点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防返贫监测信息数据,共同组成本学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比对基准数据库(以下简称“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供我县各学校比对识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使用。该数据库既是学期内我县各学校认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唯一基准信息数据库,也是检查各学校目标学期内巩固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的基准数据库。
数据来源: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通过教育部各学段学籍数据与国务院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人口数据进行动态比对,定期识别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信息。
为了使每学期的“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尽最大可能涵盖最新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每学期认定工作结束前我省将把全国系统各学段自动识别的最新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信息导入全省系统(各学段为每年春季学期4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10月底之前各导入1次),供各学校在认定工作结束前与“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做最后一次比对核实,确保“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应助尽助。
每学期通过“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识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确保资助到位,并且无须提供脱贫户证明材料,个别因特殊原因没有享受到相关资助政策的,学校要在全省系统和全国系统中予以标注,并记录具体原因和留存证明材料。
在每年春季学期4月底之前和秋季学期10月底之前,扶贫部门已认定但在本学期“教育脱贫基准数据库”中无记录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或监护人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认定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本学期的认定名单,并采集相关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和全国系统。上述时间节点之后,新增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本学期不再追加认定,在下个学期予以认定和资助。
5.关于学前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中3-6岁年龄限制的理解问题
《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中提出要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6岁儿童提供生活费和保教费资助,各学校具体确定受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只要符合在籍在园条件即可,不必拘泥于年龄限制。
6.关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主动放弃受助资格的问题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接受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若个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充分了解国家资助政策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享受国家资助,各学校不应将该问题作为政策落实不到位处理,但学校要留存向学生(或监护人)宣传政策和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放弃资助的证明材料。
7.关于落实“雨露计划”资助政策的问题
“雨露计划”是由乡村振兴部门面向高职、高专和中职学生家庭提供的扶贫助学补助,其认定和发放工作由各地乡村振兴部门具体操作。各地各学校要提醒学生及时向其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申领相应补助资金即可。
五、公开公平公正资助、严把学生资格审查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资助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国家资助政策和资助条件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各学校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做好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规定上报数据并公布政策落实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克己奉公,心系困难群众,情系莘莘学子,使党的资助政策惠及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于玩忽职守,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将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
附件1.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温馨告知书
附件1
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年级; 班级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籍 贯 | ||||||||||
身份证号 码 | 家庭人口 | 手机号码 | ||||||||||||
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家长手机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 □否;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是 □否;孤儿:□是 □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 □否; 烈士子女:□是 □否;残疾学生:□是 □否;残疾人子女:□是 □否。 其他: 。 |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4、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附于本表之后。
附件2 序号:xxxxxx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受助情况
温馨告知书
(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
同学家长,您好:
您的孩子目前在我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职专/高中/初中/小学/学前)学段 XX 年级就读,今年享受到的各类资助资金共XXX 元,具体项目如下:
(以下为示例)
1、国家助学金:春季学期资助XX元/秋季学期资助XX元;
2、国家奖学金:秋季学期资助8000元;
3、勤工助学:春季学期资助XX元/秋季学期资助XX元;
4、省定营养餐:春季学期资助400元/秋季学期资助400元;
5、……
(以上内容,由各校根据学生实际受助情况进行完善)
XXXX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注:以上信息如有不清楚之处可咨询我校XXX老师,联系电话:
告知书送达时间: 送达人: 联系电话:
=============================================================
序号:xxxxxx
温馨告知书回执(学校留存)
上述受助信息已知晓,并已告知驻村第一书记。
学生:(签字)
家长(监护人):(签字或手印)
告知书送达时间: 送达人: 联系电话:
(注:告知书由学校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并负责送达到每一位家长和村第一书记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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