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了准确地掌握全国档案事业的基本情况,有力地支撑档案工作的科学决策和管理,切实履行档案部门的法定职责,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县直以上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以及开办档案专业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学校。
三、调查内容
(一)档案主管部门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机构人员情况、档案行政执法情况、档案专业教育情况、档案科技情况和档案部门服务业行政单位财务情况等);
(二)档案馆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机构人员情况、馆藏档案情况、档案开放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宣传情况、档案馆基本建设情况、馆内设施设备情况和档案部门服务业事业单位财务情况等);
(三)档案室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机构人员情况、室存档案情况、档案利用情况和档案室设施设备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的统计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六、质量控制
由各级各类档案部门负责数据的审核,单位负责人或档案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对拟报出的统计资料进行复审,在正式的数据报送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统计数据的公布
本统计报表中,全国性综合统计数据由国家档案局于报表上报当年以统计数据摘要形式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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