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豫政办〔2023〕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24日
河南省脱贫人口增收行动方案
(2023—2025年)
为推动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持续稳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将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根本保障,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根本要求,不断缩小脱贫人口与其他农民的收入差距,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1.保持脱贫人口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收入结构持续优化。2023—2025年,全省脱贫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高于全国脱贫地区平均水平,全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持续高于全国脱贫人口平均水平。脱贫人口的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保持合理增长,持续提高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水平。
2.缩小脱贫人口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2023—2025年,确保每年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县(市、区)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增速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续缩小脱贫人口与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到2025年,全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提升到1∶1:1左右。
3.解决重点群体收入偏低问题。2023—2025年,人均纯收入在全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以内的脱贫人口持续减少,易地搬迁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实现同步增长。到2025年,全省脱贫人口(整户无劳动能力的兜底保障户除外)人均纯收入力争达到监测范围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稳岗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1.组织外出务工就业。发挥“1+6省际劳务协作联盟”作用,建立健全常态化跨区域岗位信息共享机制,优先为脱贫人口就业提供服务。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提供岗位推荐、政策扶持、权益维护等服务。根据需要提供“点对点”送工服务,提升务工组织化程度和外出务工就业规模、质量。持续落实跨省务工交通补贴政策,确保对在外省务工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应补尽补。鼓励各地对在县外省内务工的脱贫人口给予务工交通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本级相关资金,根据脱贫人口务工收入情况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2.推进就近就地就业。开展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创建活动,每年认定100个“河南省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示范点”,并按照规定给予奖补。加强就业帮扶车间管理运营,持续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围绕光伏帮扶电站运维、村级公共服务等领域,合理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脱贫人口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保障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时足额发放。鼓励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务工,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比例。开展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帮扶专项行动,推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搬迁家庭每户至少一人就业。强化各项稳岗纾困政策落实,加快发展设施农业以及其他能够吸纳更多人员就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各地适当安排财政衔接资金,引导企业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3.提升就业层次。建立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台账,及时掌握就业需求和意向,实现监测分析和帮扶指导全覆盖。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统筹高素质农民培育、致富带头人培训、乡村工匠培育等培训资源,每年力争实现脱贫人口新增持证10万人以上,促进脱贫劳动力技能就业、技能增收。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帮助“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落实创业补助和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帮助返乡脱贫人口二次就业。2023—2025年,全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每年稳定在2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二)大力发展产业,增加生产经营性收入。
4.持续开展产业发展“十大行动”。开展田园增收行动,支持脱贫地区创建国家和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着力提高种植业效益。开展养殖富民行动,发展畜禽、水产养殖和饲草种植,支持养牛大县培育壮大肉牛、奶牛产业。开展乡村旅游行动,支持有条件的脱贫地区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到2025年打造400个省级乡村康养旅游示范村,优先推荐脱贫地区参选中国美丽乡村休闲旅游行精品景点路线。开展电商流通行动,引导电商企业与脱贫地区对接,大力推行线上销售,提高农产品上行效率,推动农产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开展消费帮扶行动,鼓励各级预算单位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定点帮扶单位加大采购脱贫地区农产品力度,促进脱贫地区农产品卖得出、卖得好。开展致富带头人培育行动,注重从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党员、村干部中发展和培养致富带头人,加大对致富带头人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现能人带动、抱团发展。开展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全面提升发展质量、经营规模和带动脱贫人口增收能力。开展龙头企业带动行动,大力培育扶持龙头企业,深化与脱贫地区合作,采取“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有效带动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实现增收。开展金融助力行动,持续推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贷尽贷”,扩大普惠金融以及“精准帮扶企业贷”“富民贷”“富农产业贷”规模,扶持帮带主体做大做强,为增收富民提供支撑。开展科技支撑行动,持续做好科技特派员以及服务团等选派工作,加大科技项目对脱贫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脱贫地区主导产业发展,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商务厅、乡村振兴局、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河南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5.围绕“四个一批”发展帮扶产业。对产业链条完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帮扶产业项目,持续巩固产业发展成果,推动帮扶产业集聚发展、多元发展、创新发展,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壮大供应链,稳定发挥帮带效用。开展服装产业“百镇千村”行动,推动乡村服装产业高质量发展,吸纳更多帮扶对象就近就地就业。对有一定发展基础但产业链条存在明显短板弱项的帮扶产业项目,开展强链补链延链行动,促进全链条融合发展,提高帮扶产业发展能力和水平。做好设施蔬菜产业项目改造提升试点工作,带动设施蔬菜产业提质增效。对停产闲置的帮扶产业项目,通过变更经营主体、调整用途、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模式,激活闲置资源和存量资产,提高项目资产使用效益。做好项目资产与农业社会化服务衔接试点工作,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壮大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对因市场、政策重大变化或地理条件、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不宜继续发展的帮扶产业项目,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同时积极谋划新项目,确保不影响脱贫人口增收。按照“土特产”思路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脱贫人口因地制宜发展庭院经济。(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审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6.提高产业发展效益。2023—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每年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0%、65%、70%,每个县(市、区)培育1—3项特色鲜明的优势帮扶产业。对脱贫攻坚以来由财政资金和帮扶资金支持形成的经营性产业项目建立台账,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并发挥作用,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限期整改落实。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经营模式,带动脱贫人口全产业链参与生产经营,实现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至少落实1项开发式帮扶措施。加快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帮扶产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让脱贫人口获得更多的溢价收益。鼓励通过以效定补、专业合作社带动等方式加大到户产业帮扶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强化政策扶持,增加转移性收入。
7.加强兜底保障。落实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缩小城乡低保差距;以整户无劳动能力脱贫户为重点,将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应保尽保”。规范完善特困人员认定程序,落实照料监护责任,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优先为生活不能自理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特困供养“应养尽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家庭及其他原因造成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家庭,及时按照标准和程序给予临时救助,确保临时救助“应救尽救”。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涉农补贴、补助、奖补等各类资金落实情况核查,确保“应补尽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残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8.促进社会帮扶。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要经常入户,全面掌握脱贫户家庭情况,在促进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定点帮扶、校地结对帮扶、市县结对帮扶等帮扶单位要按照帮扶工作目标任务,结合自身优势,持续开展各项帮扶活动。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带动脱贫村、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动员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开展防止返贫志愿服务,鼓励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帮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教育厅、民政厅、工商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四)推动创新赋能,增加财产性收入。
9.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依据不同资源禀赋和优势条件,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积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途径,创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村集体和群众增收。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督促市场主体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兑现分红,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进行分配,倾斜支持脱贫人口。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以及其他相关项目建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2023—2025年,对确定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对象的村,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0.盘活土地房屋资源。鼓励引导脱贫人口规范流转承包地土地经营权,增加流转收益。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发展新业态。强化屋顶光伏等权属到户的经营性资产项目后续管护和指导,确保稳定发挥项目效益,持续增加脱贫人口财产性收入。(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五)聚焦成本控制,减轻支出负担。
11.巩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成果。落实教育帮扶资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开展助学活动,减轻脱贫家庭就学负担。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落实健康帮扶政策,减轻脱贫人口就医负担。落实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消除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问题隐患,坚持动态清零,减轻脱贫人口负担。规范易地搬迁安置区社区管理、物业管理等管理方式,减轻易地搬迁脱贫人口负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12.推进移风易俗。广泛开展“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文明家园”行动,健全村规民约以及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等组织,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推广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积分激励机制等做法,通过开展“乡村光荣榜”选树、星级文明户认领、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大力倡导崇德向善、勤俭节约、孝亲养老等社会良好风尚,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抵制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减轻脱贫人口负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农业农村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乡村振兴局、妇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将增加脱贫人口收入作为重要政治任务,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和五级书记一起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建立脱贫人口增收跟踪监测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省级各责任单位要围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指导推进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市、县、乡级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分类精准施策,实现增收目标。
(二)强化政策保障。2023—2025年,行业政策调整要优先向脱贫人口倾斜支持,有效防范化解返贫致贫风险。通过统筹相关行业部门财政涉农资金、争取乡村振兴领域专项债和创新金融帮扶模式等途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扩大“防贫保”覆盖面。加强用地保障,在乡村振兴产业帮扶项目用地指标上予以倾斜。强化基层干部业务培训,加大现代农民培养力度,有序引导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为促进脱贫人口增收提供人才支撑。及时研究过渡期结束后促进脱贫人口持续增收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日常监测。完善并用好河南省防返贫监测帮扶平台,建立行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综合运用数据共享、比对分析等手段,监测收入异常信息。建立常态化排查监测机制,实行村级月排查月研判、乡级即审即报、县级月调度。对收入或支出异常的脱贫家庭,根据影响脱贫人口收入的风险类别、发展需求分类建立台账,一户一策精准帮扶,及时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四)强化考核问效。将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情况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督查巡查的主要内容,作为驻村帮扶、定点帮扶、结对帮扶等各类帮扶考核的重点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加强对脱贫人口收益所得情况督导检查,确保脱贫人口应得收益按时兑现到位。规范收入统计,注重实物工作量与增收成效的对应关系,确保增收数据真实可靠,坚决杜绝“数字增收”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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