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征补字〔2023〕16号)

来源:淅川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4-23 11:0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人民政府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补字202316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淅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委托上集镇政府会同发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三次修订47条,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一、征地项目信息

1、拟征地用途:交通用地

2、征地范围:上集镇刘庄村、下集村、张营村、周岭村

3、征地权属及面积:上集镇刘庄村刘东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262公顷,刘西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226公顷,山根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727公顷;下集村村民委员会0.1206公顷,北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166公顷,菜园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7120公顷,付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670公顷,后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9636公顷,井上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295公顷,南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3796公顷;张营村村民委员会0.1286公顷,东西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4899公顷,温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7387公顷,杨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8542公顷;周岭村孙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2377公顷,下李沟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050公顷,下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1650公顷;共计10.0295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区片地价标准,上集镇刘庄村区片价69.0000万元/公顷下集村区片价69.0000万元/公顷张营村区片价63.0000万元/公顷周岭村区片价63.0000万元/公顷。经测算上集镇刘庄村刘东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2.5078万元,刘西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6.0594万元,山根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9.5163万元下集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8.3214万元,北街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8.7454万元,菜园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49.1280万元,付营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9.1230万元,后路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66.4884万元,井上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2.7355万元,南街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6.1924万元张营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8.1018万元,东西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0.8637万元温营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109.5381万元,杨营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53.8146万元周岭村孙庄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14.9751万元,下李沟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1.8150万元,下营村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73.3950万元;合计661.3209万元。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至上集镇财政账户,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上集镇配合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中心(征收办对拟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确认,依据县政府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调查登记评审结果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的规定,南阳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28万元/亩,上集镇刘庄村刘东村民小组征地社保20.9420万元,刘西村民小组征地社保33.5509万元,山根村民小组征地社保36.7673万元下集村村民委员会征地社保7.7425万元,北街村民小组征地社保26.7457万元,菜园村民小组征地社保45.7104万元,付营村民小组征地社保36.4014万元,后路村民小组征地社保61.8631万元,井上村民小组征地社保21.1539万元,南街村民小组征地社保24.3703万元张营村村民委员会征地社保8.2561万元,东西村民小组征地社保31.4516万元,温营村民小组征地社保111.6245万元,杨营村民小组征地社保54.8396万元周岭村孙庄村民小组征地社保15.2603万元,下李沟村民小组征地社保32.4210万元,下营村民小组征地社保74.7930万元;合计643.8936万元。待本方案公示期过后,该项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社保专户,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若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由村组提出申请,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增加相应安置途径。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公示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           联系电话:69222111

六、本方案公示期过后,如无异议,由县政府组织组卷上报审批。待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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