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征补字〔2023〕17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淅征补字〔2023〕17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淅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委托金河镇政府会同县发改、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三次修订)第47条,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信息
1、 拟征地用途:住宅用地
2、征地范围:金河镇金源社区
3、征地权属及面积:金河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0.4026公顷,第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1.8757公顷,第四居民小组集体土地2.8700公顷,第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465公顷,第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3553公顷,第九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027公顷,七一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6032公顷,七二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2686公顷,七三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964公顷;共计6.8210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区片地价标准,金河镇金源社区区片价78.0000万元/公顷。经测算金河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31.4028万元,第三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146.3046万元,第四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23.8600万元,第五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7.0270万元,第六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7.7134万元,第九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0.2106万元,七一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47.0496万元,七二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20.9508万元,七三居民小组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7.5192万元;合计532.0380万元。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至金河镇财政账户,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金河镇配合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中心(征收办)对拟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确认,依据县政府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调查登记评审结果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的规定,南阳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28万元/亩,金河镇金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征地社保费25.8469万元,第三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120.4199万元,第四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184.2540万元,第五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22.2453万元,第六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22.8103万元,第九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0.1733万元,七一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38.7254万元,七二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17.2441万元,七三居民小组征地社保费6.1889万元;合计437.9081万元。待本方案公示期过后,该项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县社保专户,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若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由村组提出申请,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增加相应安置途径。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公示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彭 戈 联系电话:69222111
六、本方案公示期过后,如无异议,由县政府组织组卷上报审批。待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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