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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被征用土地和消落地管理的公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1-30 09:58: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丹江口库区移民搬迁被征用土地和消落地管理,维护移民工作秩序,保护库区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库区被征用的土地包括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耕地、村庄地、荒滩、荒山、荒坡、林地及未利用土地等,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使用或转让,否则按非法侵占国有土地行为依法追究。
  二、库区被征用的土地和消落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移民因搬迁被征用的土地按村组明确四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三、对涉及库区被征用土地所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必须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合同有效期截止移民搬迁消号前,搬迁后一律无效,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进行审核。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终止;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登记备案。
  四、移民搬迁后不得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
  五、库区被征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移民户宅基地上的林木,按移民有关政策处理。土地征用线以上移民村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不管是否列入国家补偿范围,严禁乱砍滥伐;未列入国家补偿范围的,可以转让或转租,确需采伐的,必须先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采伐,否则按非法毁坏林地行为予以追究。
  六、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的库区消落地承包租赁合同,待移民迁出后,由承包、租赁户重新与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续签承包租赁合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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