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水域春季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水域春季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一库清水送北京,根据《渔业法》、《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今年全县水域春季禁渔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及范围:2012年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丹江口库区及丹、鹳、淇、滔几大河流水面。
二、禁渔内容: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游钓;严禁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在禁渔期及其余时间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在丹江口库区开展放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水产局申报备案,严禁外来生物种群危害水源地生态安全。
三、捕捞期一切捕捞活动必须获得渔业主管部门许可,未经银鱼承包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银鱼捕捞活动。禁止使用抬网、迷魂阵、虾阵等违法违规渔具作业。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规定的,按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限定投饵网箱养殖区域,控制网箱养鱼、渔船总量,严禁新增网箱、渔船。允许网箱摆放区域:十二里河,梁家岗、曹洼河、土门、于家店、泉店、姚沟、张湾、关防库湾。禁止网箱摆放区域:宋岗、狮子岗、下寺、张营、石桥码头以及老虎旦至八仙洞两岸和渠首至曹寨两岸。违犯本条规定的,由渔政执法人员清理上岸。
五、沿江、沿河、沿库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辖区内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健全组织,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加强对本辖区渔业生产人员和水面、市场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同渔政部门严查各种违规活动和禁用渔具。
六、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各乡镇分管领导、渔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所辖区禁用渔具及不良水产养殖行为存在、泛滥的,由县纪检监察或政法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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