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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顿河道采砂淘金的通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1 08:38: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河道工程和沿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整顿全县河道采砂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县河道由县水利水保局实施统一管理。
  二、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
  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高程以下区域或县水利水保局按防洪标准确定的洪水位高程以下区域。
  三、河道两岸堤防左右各50米范围内为砂石禁采区,每年的5月15日至9月30日为砂石禁采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河道砂石资源。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存放物料、开采河道资源等活动,必须事先报经县水利水保局批准,并按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时间和作业方式进行。未经县水利水保局批准,其它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为采砂业主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对未经批准、非法开采的河道资源,由县水利水保、国土资源、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罚。
  五、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县水利水保局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县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村组干部参与采砂淘金活动,严禁沿河村组非法买卖、租赁河道滩地。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纪委监察局和检察院予以严查,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河道内的所有非法采砂淘金活动必须全部停止,相关业主在10日内必须完成清障和生产设备拆解。对寻衅滋事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县政府将组织公安、水利、国土、工商、安监、林业、环保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依法予以严惩,并强制拆除生产设备。
  举报电话:
  县政府办:69212233  县监察局:69229117
  县水利局:69212979  县国土局:69251396
  特此通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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