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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的公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01 08:45: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违法建设蔓延,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房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县城规划控制区、乡镇集镇镇区和县域重要公路上九路、淅西路和旅游通道宋岗公路、金石公路、香严寺公路沿线及景区周围的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所有在建违法建设活动即日起一律停止建设,自觉接受清查处理,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为违法建设活动供水、供电。今后对城乡群众建房活动,供水、供电部门须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手续及开具的准予供水、供电文书,方可供给。如发现违规供水、供电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建的违章建筑严重占压道路红线、侵占河道影响防洪、占压基本农田、超层顶风抢建以及新增违法建设的,一经查实,由乡镇(街道)为主组织强制拆除到位,县规划、国土、公安等部门予以配合。
  四、对已建成的违章建筑,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在今后城市拆迁和城中村及旧城改造中一律不予补偿。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凡私自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主张一律不予认可。在2012年5月25日前主动退出者既往不咎,否则从严惩处并追究非法买卖双方人员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顶格惩处。
  六、县清理整治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指挥部(双清指挥部),统一组织城区和重要公路沿线违法建设清理整治活动。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纪委分别成立专案组,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县纪委牵头查处党员干部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以及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违法房地产开发案件,从严惩治不法分子,净化城市发展环境。
  七、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案件发生,对继续抢建的违章建筑一律强制拆除。对抗、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
  八、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县双清办举报电话:69258108
  县纪委举报电话:69229070
  
                  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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