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
淅政办〔2020〕 1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4日
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淅川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规定,现对我县禁养区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1、《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2、《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3、《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6〕23号)
14、《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5〕43号)
15、《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6、《河南南阳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7、《河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河南段)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调办〔2018〕56号)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淅川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
1、淅川县城市建成区。
2、荆紫关镇规划区、寺湾镇规划区、西簧乡规划区、毛堂乡规划区、上集镇规划区、金河镇规划区、老城镇规划区、大石桥乡规划区、滔河乡规划区、盛湾镇规划区、仓房镇规划区、厚坡镇规划区、九重镇规划区、香花镇规划区、马蹬镇规划区。
(三)规划的各类工业园区
1、县城工业园区。
2、香九厚工业园区。
(四)自然保护区
1、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2、恐龙蛋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风景名胜区
(六)淅川境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保护区。
(七)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三、管理要求
禁养区内所有已拆迁、停养的规模养殖场不得复建和复养,严禁新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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