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关闭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淅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淅政征﹝2020﹞第15号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30 17:3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淅川县人民政府为实施淅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城乡挂钩建设项目实施规划,淅川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三次修订)第47条,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信息

1、拟征地用途:工业用地

2、征地范围:金河镇火煤村、金河社区、金汇社区

3、征地权属及面积:金河镇火煤村闫沟村民小组0.195公顷;金河镇火煤村第九村民小组0.0697公顷;金河社区王岭居民小组0.9417公顷;金汇社区薛一居民小组0.1085公顷;金汇社区薛二居民小组0.1172公顷;金汇社区薛西居民小组0.0223公顷,合计1.4544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区片地价标准,金河镇火煤村69.0000万元/公顷,金河社区78.0000万元/公顷,金汇社区78.0000万元/公顷。经测算金河镇火煤村闫沟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13.455万元;金河镇火煤村第九村民小组土地补偿款4.8093万元;金河社区王岭居民小组土地补偿款73.4526万元;金汇社区薛一居民小组土地补偿款8.463万元;金汇社区薛二居民小组土地补偿款9.1416万元;金汇社区薛西居民小组土地补偿款1.7394万元,合计111.0609万元以上费用由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至金河镇财政账户,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自然资源局配合县征收办、财政局、金河镇对拟征收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进行确认,依据县政府相关征地安置补偿标准,按照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据实补偿

三、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待用地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保安置: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号)的规定,南阳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为4.28万元/亩,经测算金河镇火煤村闫沟村民小组社保费12.519万元;金河镇火煤村第九村民小组社保费4.4747万元;金河社区王岭居民小组社保费60.4571万元;金汇社区薛一居民小组社保费6.9657万元;金汇社区薛二居民小组社保费7.5242万元;金汇社区薛西居民小组社保费1.4316万元,合计93.3724万元待本方案公示期过后,该项费用由用地单位预存社保专户,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把安置人口数纳入社保安置。对征地后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居民采取社会保障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若征收土地后人均耕地少于0.3亩,由村组提出申请,与用地单位协商后报县人民政府,增加相宜安置途径。

四、自征地告知书公示之日起,凡被征收集体土地农民和其它权利人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人:黄 宇          联系电话:69222111

六、本方案公示期过后,如无异议,由县政府组织组卷上报审批。待省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特此公告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0530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