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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型车辆在城区道路限制通行的通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1-29 11:24: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降低机动车噪音、尾气和扬尘污染,改善城区环境质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部分道路对重型货车、渣土车采取限制通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及区域范围

(一)中心城区以下路段实行24小时禁行

1、人民路、解放路、新建路、前进路、老街路、红旗路、东风路、健康路、公园路、顺风路、龙泉路;

2、丹江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至丹江大道与范蠡大道交叉口;

3、南阳路鹳河大桥东头至南阳路与公园路交叉口;

4、鹳河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至鹳河路与范蠡大道交叉口;

5、富强路富强大桥与丹阳大道交叉口至丹阳大道与淅川大桥交叉口。

(二)对运输油、气、生鲜果蔬等保障民生车辆、县重点工程项目物料运输车,经县有关领导同意,并向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备案申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城区。

二、限制通行措施

(一)所有重型货车、渣土车(含砂石料运输车、熟料运输车、土方运输车、矿料运输车、建筑垃圾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渣土运输车、散装水泥运输车等车辆)禁止在上述限制通行道路内通行;

(二)过境货车一律自南环路、范蠡大道、富强路通行,禁止过境货车进入限行道路内通行;

(三)限行不包含以下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救险车、涉及民生的物资运输车辆;

三、处罚措施

(一)上述道路限行标志由淅川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置。交警部门、交通执法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二)凡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故意扰乱交通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在联合执法查处后,一律抄报淅川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主管部门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车辆、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并对相关部门及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县城区交通和大气污染状况,县政府将适时对限行措施予以调整。

特此通告

 

 

                                           2021  1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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