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正常的办学秩序,促进全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民办教育发展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个别乡镇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管不到位;个别民办学校不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存在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问题不仅侵害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加强民办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民间投资办学准入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16〕109号)要求,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办学准入,不断完善支持和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措施。各乡镇(街道)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教体局及县直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举办者法定条件、经费保障、教学用地、师资队伍、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等审查核定,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水平,确保民间资金依法规范有序进入教育领域。
三、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理念。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正确引导,帮助学校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指导思想,根据学校综合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办学规模。民办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核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以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过硬的教育教学质量赢得社会认可,增强办学吸引力。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宣传、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城乡中小学布局规划的意见》(豫教发规〔2021〕19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分立、合并学校,或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随意改变办学地点、扩大招生范围;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审批机关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真实性负责。严禁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采取虚假宣传招生、高额物质奖励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或利用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三)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要突出加强对民办学校校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专业培训等,不断提升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素质。民办学校要建立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对新进教师进行严格资格审查,严把入口关,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完善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各方面政策机制,要按《合同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及时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四)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幼儿园要实施科学保教,消除“小学化”倾向。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活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其选用的教材要依法进行审定,教育教学行为要符合国家和省教育部门有关规定。
(五)强化学校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化解矛盾,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六)严格规范收费和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要坚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按有关规定做好退学退费工作。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非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严禁违背学生意愿组织开展融资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切实防止营利性民办学校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抽逃办学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恶意终止办学等侵害师生利益的问题发生。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七)切实加强党建和德育工作。各乡镇(街道)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推动民办学校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教育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纳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强化指导督促和基础保障,督促民办学校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德育课教师等工作力量,确保学校德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真正落到实处。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存在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时跟踪,保证查处工作的效果,对一些违法违规办学的典型案件,要将惩处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让更多的学校从中吸取教训。要加大督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举办者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约谈或通报批评,减少学校招生计划人数、核减公派教师人数。情节严重的,责令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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