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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县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6-22 09:14:3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一、经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淅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淅川县教育体育局、淅川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淅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淅川县公安局、淅川县民政局、淅川县司法局、淅川县财政局、淅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淅川县自然资源局、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淅川县交通运输局、淅川县水利局、淅川县农业农村局、淅川县商务局、淅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淅川县新闻出版局、淅川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淅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淅川县应急管理局、淅川县审计局、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淅川县统计局、淅川县医疗保障局、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淅川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淅川县林业局、淅川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淅川县档案局、淅川县荆紫关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淅川县西簧乡人民政府、淅川县毛堂乡人民政府、淅川县上集镇人民政府、淅川县龙城街道办事处、淅川县商圣街道办事处、淅川县金河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淅川县老城镇人民政府、淅川县大石桥乡人民政府、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淅川县盛湾镇人民政府、淅川县仓房镇人民政府、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

二、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示,履行法定职责。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

四、已公布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未经公布的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六、淅川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及直属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亮证执法。

淅川县人民政府

 2022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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