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淅川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四条 本规划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为合理满足许可证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业态标准、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规划和规范。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因素,采取“数量+间距+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科学划分区域单元,设定零售点指导数量。区域单元零售点达到指导数量后,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根据排队等候顺序设置该区域单元零售点。(区域划分及各区域单元指导数量见附件1)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应动态调整区域单元及零售点指导数,及时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域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等情况。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证照相符的原则;
(四)照顾特殊、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八条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时,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不受本规定第八条限制,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内部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一)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大中型连锁商务酒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度假村、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场所;
(二)单层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购物中心(平层开放式,不含各楼层隔层、夹层、仓储、办公、楼梯等非营业性质面积);
(三)具有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的便利店;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单侧;
第十条 特殊情形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首次申领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以残疾人身份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无残疾人证且不符合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划的,不可进行变更。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的烈属,首次申领的,不受间距限制。以烈属身份申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拟变更的负责人(经营者)非烈属且不符合本辖区合理布局规划的,不可进行变更。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的,自政府机构下发相关通知限制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四)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持证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后的经营地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五)在南阳市范围内拥有20家以上的直营品牌连锁店申领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六)“老兵驿站”连锁超市申领的,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一条 新办申请在实地核查测量零售点最近间距时,不受第九条、第十条等已享受间距照顾的持证商户限制。
第十二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总数的1%。如:回收寄售、美容美发、按摩推拿、医药保健、寄递配送、化妆品、母婴用品、计生用品、服装制售、仪器珠宝、金融证券、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工艺美术、棋牌、渔具、水产、花卉、办公用品、传真打印、床上用品、家电家具、中介劳服、祭祀用品、通信器材、散酒加工经营、机械、机耕农具、农畜养殖、建筑装潢、五金交电、汽车租赁、汽车美容、修理修配、加工行业、糕点店、彩票站、茶叶店、照相馆、书店、棋牌室、台球厅、非星级酒店、客房在100间以下的星级酒店、餐饮店、水果店、冷冻食品店、调味品店以及其他单一经营场所。(现有零售点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平台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距离幼儿园所有出入口50米范围内;
2.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名词解释:
(一)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场所。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全开放(店面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可封闭且不可移动,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
(三)一址一证,是指一个经营地址只能设置一个零售点。
(四)测量标准:
1.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办法见附件3)。
(1)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2)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不同区域或路段交界处的房屋,且该房屋有两个以上内部相通的大门,以离最近零售点的大门所在的区域或路段的布局标准为准。
(3)道路黄线、实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3.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道路黄实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测量路线中出现货物堆积、车辆停放、临时路障、临时隔离等非常规、可移动物体等临时障碍物的,距离不予计算。
(五)本规定所称的“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南阳市淅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2月8日实施的《淅川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淅烟〔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域划分及各区域单元指导数量
2.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目录
3.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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