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工作的公告
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
有关工作的公告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资助【2016】74号)文件指出,2015年10月31日前(含)服务基层期满3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有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淅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代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1、依据豫财教(2011)316号文件规定,毕业生参加工作所在基层单位指:(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申报对象为2012年应届毕业且当年参加工作(大学生村官除外),服务期满三年单位考核合格的人员(2010年、2011年应届毕业且当年参加工作,2014年度没有申报的人员还有本年度一次申报机会)。
3、申请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淅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申请表格。
4、时间要求: 2016年3月15日个人代偿申请申报截止。
5、联系地址:淅川县教体局大门口向东15米淅川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杨毅恒 邓兴晓
联系电话: 0377—69226969
附件1: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2016年3月1日
附件1:
教资助〔2016〕74号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度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1〕316号),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大学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偿资格申请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下列要求提出代偿申请:
(一)服务基层的范围。根据《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服务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包括: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代偿时限。2015年10月31日前(含)服务基层期满,符合《暂行办法》文件中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可向服务单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同时递交加盖各有关单位公章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除“大学生村干部”外,其他类别服务基层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必须是应届毕业生。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照《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符合代偿条件但超过两年仍未按规定办理代偿手续的服务基层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代偿资格。
(三)代偿年限。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代偿标准。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银监局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豫财教〔2014〕202号)要求,从 2014年 7月 1日起 ,调整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代偿资格审批
县级审核。2016年4月10日前(含),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并连同服务基层大学生递交的《申请表》一同报送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财政直管县(市)直接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省辖市、省直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高等学校要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业务。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于2016年3月30日前(含)将业务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报送。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服务基层大学生办理代偿手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严格审核材料。请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按时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避免出现材料不齐、手续不全、内容缺失、填报错误等情况。
(三)规范上报材料。一是申请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准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个人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打印申请表格。二是初审通过人员须完整提供表中所需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加盖印章和签名,表内指定盖章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指定签名处须由当事人手写签名。三是各经办单位要依序整理、装订《申请表》和《汇总表》,确保两表排列顺序一致。四是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2014年度本县(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情况,本年度材料审核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五是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市(县)2014年度服务基层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下拨或发放情况,并如实填写《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2016年5月1日前(含)报送省财政厅。六是各市县经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经手材料、上报材料和批复材料的归档保管工作。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代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在收到上级下拨代偿专项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应分担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代偿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中。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代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附件:1.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4.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2月3日
附件1
河南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一、国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8个)
(一)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26个)。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洛宁县、汝阳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镇平县、内乡县、淅川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潢川县、沈丘县、淮阳县、太康县、商水县、郸城县、新蔡县。
(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12个)。
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确山县、平舆县。
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15个)
伊川县、叶县、内黄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西华县、扶沟县、泌阳县、正阳县、汝南县。
附件2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
|
|
|||
毕业时间 |
|
服务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服务年限 |
|
|
|||
就业单位 |
必须全称填写 |
单位固话 |
|
|
|||||
身份证号 |
|
服务类型 |
|
|
|||||
银行卡号 |
|
开户行 |
|
|
|||||
服务基层经历 |
例:村官,2011.7.1-2012.6.30,1年,周口商水县汤庄乡西赵桥村; 特岗,2012.7.1-2015.6.30,3年,周口市淮阳县新站镇初级中学; |
|
|||||||
高校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金额(元) |
|
申请代偿金额(元) |
|
|
||||
生源地贷款 |
贷款本金金额(元) |
|
申请代偿金额(元) |
|
|
||||
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仅限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在县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服务期间工作单位有调动者,各服务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就业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就业单位所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
(一)身 份 证 |
|||||||||
|
|||||||||
|
|||||||||
(二)毕 业 证 |
|||||||||
|
|||||||||
(三)报 到 证 |
|
(四)就业协议书 |
|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申请人及经手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规定位置粘贴(或夹带)所需证明资料,并确保表内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复印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必须加盖高校(生源地)资助中心公章。
附件3
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市/县)代偿总人数:
(市/县)代偿总金额: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河南省2015年度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专业 |
学历 |
毕业时间 |
服务期 |
服务 年限 |
就业单位 |
生源地 本金 |
高校地 本金 |
单位固话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请登陆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下载。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加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附件4
河南省2014年度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各市(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名称(公章): 市(县)财政局
县(市) |
代偿年度 |
代偿人数(人) |
代偿总金额(元) |
市级 配套资金(元) |
下拨时间 |
县级 配套资金(元) |
发放时间 |
备注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注:此表一式两份,由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财政局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1日前(含)报送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印发
附件2: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河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村干部”计划的实施意见》(豫办[2008]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本金及发生的利息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国境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中央部属院校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代偿。
第四条 本办法中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核工业等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等级。
第七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代偿。
第八条 在校期间助学贷款的利息已由省、市财政代偿的,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财政只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如利息没有代偿的,先由毕业生垫付,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财政一次性补偿给毕业生。毕业后到本金全部偿还之前的利息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九条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条 我省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服务期满,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即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本息,代偿资金发放到账前,学生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按期履行到期本息的偿付义务,如未及时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一条 代偿资格审核程序:
(一)对于参加高校所在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申请办理代偿手续时应向学校递交《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对学生个人信息、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对于参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同时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代偿条件的由生源地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通过上述审核并盖章后的《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由毕业生报到时交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留存。
(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3年后,由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在学生代偿申请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递交的代偿申请表进行逐一审核,填写《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并于每年11月15日之前上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填写《汇总表》,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省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以此为根据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和名单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各市、县报送的《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经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后,批复各市、县资助中心。
(四)每年10月31日前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可于当年申请贷款代偿,11月1日以后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下年度申请代偿。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协议(或录用通知)和报到证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5、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1)
6、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确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省和服务所在市县共同筹措,具体按照省、市、县4:4:2比例承担;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代偿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资助中心提出的需求,审核后对各市下达省级代偿资金和代偿学生名单。
(二)各省辖市、直管县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拨付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资金和市本级应承担资金下达各县。
(三)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与就业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档案,并将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我省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助学贷款代偿按照豫办[2008]16号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办理。2008年度招收的大学生村干部向毕业高校和县级资助中心申请贷款代偿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省资助中心在12月21日前审批确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2011年度以后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助学贷款代偿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附件1: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毕业学校 |
|
所学专业 |
|
学 历 |
|
||
毕业时间 |
|
服务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服务年限 |
|
||
身份证号 |
|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
银行卡号 |
|
开户行 |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
||||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
||||||
高校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金额(元) |
|
申请代偿金额(元) |
|
|||
生源地贷款 |
贷款本金金额(元) |
|
申请代偿金额(元) |
|
|||
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仅限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所在县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就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服务期间工作单位有调动者,各服务单位均需加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就业单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就业单位所在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一)身 份 证 |
|
|
(二)毕 业 证 |
|
(三)报 到 证 |
|
(四)就业协议书 |
|
(五)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
|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一份,申请人及经手单位应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规定位置粘贴(或夹带)所需证明资料,并确保表内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正确性、完整性。
附件2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市/县)代偿总人数:
(市/县)代偿总金额: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导签字(章)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批复汇总表
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 面貌 |
身份证号 |
毕业学校 |
专业 |
学历 |
毕业时间 |
服务期 |
服务 年限 |
就业单位 |
生源地 本金 |
高校地 本金 |
银行卡号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表请以Excel格式(可在省学生资助网下载)填写。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加盖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加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骑缝章)
附件3
河南省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一、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31个)
兰考县、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宜阳县、洛宁县、鲁山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卢氏县、南召县、淅川县、社旗县、桐柏县、民权县、睢县、宁陵县、虞城县、光山县、新县、商城县、固始县、淮滨县、沈丘县、淮阳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新蔡县。
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3个)
伊川县、叶县、原阳县、濮阳县、舞阳县、方城县、夏邑县、罗山县、潢川县、息县、商水县、郸城县、泌阳县。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