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 3
  • 4
  • 5
关闭导航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政务动态>详细内容
目录
目录X

淅川法院走进案发地 敲响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审判“第一槌”

来源:淅川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01 08:10:30 浏览次数: 【字体: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护航。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5月29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走进案发地淅川县大石桥乡清风岭村,巡回审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一起破坏自然保护地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县司法局、县湿地保护处、大石桥乡党委、政府等单位相关领导及当地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案件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武某指使,驾驶旋耕机到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旋耕种植玉米,旋耕的湿地面积为48.03亩,导致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生态修复项目所种植的芦苇遭受毁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


经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武某、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最终,法庭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当庭宣判,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湿地生态修复项目直接经济损失。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陈璞结合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开展了法庭教育。对丹江湿地作为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在净化水质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保护湿地的意义、二被告人破坏湿地所造成社会危害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经过法庭巡回审判,旁听群众纷纷感慨,法官把庭审开到村民身边,让广大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特别是通过法庭教育、以案说法,让老百姓真正了解了湿地的作用和保护湿地的重要性,表示将以该案为教训,自觉保护湿地,保护水质,保护身边的生态环境。

据了解,本案所涉的湿地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和渠首所在地的淅川县丹江沿岸,早在2007年4月被国务院确定为了河南丹江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本案二被告人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垦湿地种植农作物构成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破坏自然保护地新罪名以来,河南省首例审判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淅川法院将继续贯彻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以最严格的措施,最严厉的手段打击危害湿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并结合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方式,着力开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篇章,切实担当起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责任。(来源:中华网河南)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