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的通知》(淅政办〔2021〕14号)文件政策解读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
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的通知》(淅政办〔2021〕14号)文件政策解读
按照县政府《关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编制规范性文件解读的通知》要求,现就《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的通知》(淅政办〔2022〕1号)出台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在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1、工作要求。
本县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县政府主导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公益、公共事业等项目外,需要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三、文件依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6号)和县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执行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有关期限: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有偿使用价格。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按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交易平台最近一期公示成交(同类型同等级新增耕地)平均价格缴纳有偿使用费。
(二)耕地开垦费缴纳方式。购买我县县域内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开垦费从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不再另行缴纳;购买县域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含县政府统一组织),耕地开垦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另行缴纳。
(三)特殊情形处理办法。省、市、县重点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等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减半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实行“一事一议”。
(四)鼓励乡镇自求平衡。本乡镇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用于自身项目用地报批需求,县政府不再给予拆旧复垦奖补资金。补充耕地项目仍按现行模式和办法实施,不要求自求平衡。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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