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2-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淅政办〔2022〕1号 | 所属主题: | 2022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的通知
淅政办〔2022〕1号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
补充耕地指标有偿使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在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范围。本县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除县政府主导建设的基础设施、民生公益、公共事业等项目外,需要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的,均应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二、有偿使用价格。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按河南省自然资源厅交易平台最近一期公示成交(同类型同等级新增耕地)平均价格缴纳有偿使用费。
三、耕地开垦费缴纳方式。购买我县县域内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耕地开垦费从有偿使用费中列支,不再另行缴纳;购买县域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含县政府统一组织),耕地开垦费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另行缴纳。
四、特殊情形处理办法。省、市、县重点项目及其它重大项目等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或者补充耕地指标的,可减半缴纳有偿使用费,或实行“一事一议”。
五、鼓励乡镇自求平衡。本乡镇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用于自身项目用地报批需求,县政府不再给予拆旧复垦奖补资金。补充耕地项目仍按现行模式和办法实施,不要求自求平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征收已经获得批复或正在省厅、市局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再追缴以上两类指标的有偿使用费。
2022年1月18日
抄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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