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C412927-02-2020-00001 | 发布机构: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0-12-23 | 废止日期: | 2023-10-16 |
文 号: | null | 所属主题: | 2020 |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淅川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淅政办〔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文件精神,结合2020年度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和医疗救助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待遇,最大程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我县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现就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缴费
为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决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定额资助部分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门诊及住院救助
(一)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标准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年度救助限额内70%提高至8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由年度救助限额内90%提高至95%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由年度救助限额内80%提高至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简化医疗救助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网上登记、审核,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2、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取消转诊审批和乡镇民政所救助申请等手续,凭相关资料直接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报销窗口登记核算报销。
3、医疗救助对象县内门诊救助直接在县人民医院结算报销,县外门诊救助凭相关资料直接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报销窗口登记核算报销。
(三)取消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
取消2020年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淅川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起付线;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救助标准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充通知执行时间
此通知执行时间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10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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